打假两大法宝:报警,报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假两大法宝:报警,报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实做个打假人并不难,先掌握某一行业的特点,比如有个别不良商家会使用鬼秤,诸如海鲜市场、黄金回收等缺斤少两,还有食品行业的食品过期、不卫生等坑害消费者的情况。掌握了这些信息后,打假人装作消费者先消费,进行偷录。
说到这里估计有些人就抬杠了,那为什么我们看见平台上的都是明录?列位看官,如果你是一个商家,有消费者来购买产品,旁边跟着几个人举着摄录器材,你会作假吗?你们那一次看见的不是打假人掌握了证据后和商家争执的后期视频?
打假人掌握证据后,有些商家自知理亏,肯定是想息事宁人,赔偿了事。也有些商家也不知道哪根筋搭错了,或者认为就是个缺斤少两,你能把我怎么样?就会和打假人发生争执甚至肌体冲突。
按说这个时候按照归属问题,打假人应该是将情况反映给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但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人员较少,往往不能及时赶到现场。
这个时候110就是最好的选择了,往往在几分钟就会赶到现场,一是起到保护人身安全的作用,二是处警后,要询问双方为什么发生矛盾的经过,等于也是固定了证据。至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如何协调双方的矛盾,处罚商贩,是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应该是根据金额,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已是后话。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将在今年7月1号起正式实施。首先是第二十七条的第二款,规定了投诉者不得利用投诉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这条明确了职业索赔行为的不正当性,不以生活需求为消费目的投诉都不应当支持。
然后是第四十六条的第一款,规定了当发生消费争议时,要求投诉者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这个就很关键了,这意味着后续相关单位会对投诉者行为做数据统计,为职业索赔的判断提供数据参考,职业索赔人再也没办法利用不同的手机号进行不断的投诉。以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看到投诉就知道举报人有没有可能是职业打假人。
还有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这两条明确了对不正当的投诉,相关单位可以直接不予处理。以前市场监督局收到投诉,每一条都要做相应处理,对他们来说也是很被动,也很头痛,有投诉必须要解决,那7月1号后,根据这两个条例,他们处理起来就能主动很多。
以后对职业打击人也有了法律依据,不用说总是选择赔偿了事,可以对不正当的投诉坚决不予赔偿。最关键的是第49条,针对长期在电商平台等商圈做职业索赔的打假人,明确了将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对职业打假人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震慑。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其行为也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一些职业打假人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或采取不当手段进行打假活动,这不仅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法律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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