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专项检查关联企业借款,老板的钱竟要交增值税,最新回复
记得前不久收到过一位学员的私信:说是他们被税务局约谈,原因是怀疑其他应收款过大: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有视同销售没有缴纳征税的风险。
这位来自佛山的学员,真是刚好撞在了枪口上。
回去一查,发现这两年陆陆续续借出了其他应收款有4000多万,全部都是提供给老板的另外一个独立法人的企业用来建厂房、生产经营等等。
知道事情后,老板直接慌了,怎么我“左口袋的钱放到右口袋”,还要交税?
说起这个啊,主要是因为财税2016年36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的,需要视同销售。
近期老师们也接到了很多学员的反馈,似乎各地都在做这一方面的一个专项检查。
很多地方下发了检查指引,要求各地专管员要对下辖的纳税人进行约谈,要求自查过去2~3年的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
说起这个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视同销售的问题,很多老板确实很难理解:
怎么自己的钱借给自己另外的公司还要交税呢?离谱!
但是事实就是这样,抱怨无用。
如果企业有这种情况的话,翅儿认为还是要按照规定来处理。
那到底该怎么按规定处理呢?翅儿这里给到几点建议:
首先你最好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能约定一个利率的,就约定一个利率,这样让事情更加符合商业逻辑,同时借出方确认利息收入,借入方做利息支出。
但这里需要关注一个要点哈⚠️,就是作为关联企业的话,借入方进行利息支出,需要遵循双标准:
标准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标准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 5:1
(二)其他企业,为 2:1
什么意思呢?咱们来看一个案例:
“甲乙公司均为制造企业,2024年甲公司对关联企业乙公司的权益投资为5000万元。3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20000万元用于生产,当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年利率为6%,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
实际支付利息=20000*6%/12*10=1000 (万元)
但需要遵循双标准,所以乙公司该项借款当年在企业所得税前应扣除的利息支出=5000×2×4.8%/12×10=400(万元)
需要纳税调增=1000-400=600(万元)
那如果资金拆解频繁,但是又不想约定利息,并且不想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话,应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财税 2023 年第 68 号文,第二条: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第 82 号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 3 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这个时候,可以通过公示,将相关企业纳入进来集团,享受免税的政策。
但是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如果约定无偿,如果双方税负不同,可能存在核定应纳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得出结论:
如果借出方的实际税负等于或低于借入方,不作纳税调整;
如果借出方的实际税负高于借入方,借出方要按照与借入方的实际税负差补税,借入方不退税。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实际税负的比较还是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双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无待弥补的亏损等等。
咱们需要企业做出综合判断,以免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再提醒下大家:资金拆解,本是民营企业非常常见的事情,一定要吃透政策,该交的税规范缴纳,能提前筹划的提前筹划。
就目前来看,今年的稽查形势,切勿掉以轻心。
比如这家企业也是因为借款给关联企业使用,未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被稽查了:
所以说这么多呀,就一条:合规才是硬道理。希望大家都能合规发展,工作顺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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