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过一天开心快乐。 20240813

今天我们来学一点法律民法知识。

我们先来说一下,夫妻共同买房的产权比例问题。

夫妻各50%的比例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一种约定俗成。事实上,夫妻二人一起出钱买的房子,谁占多少比例,一方面看双方实际出了多少钱,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他们的个人意愿,并不一定非要按照50%的比例来设置。

所以,在买房备案登记的时候,关于产权设置,都是征求夫妻双方的意见,由双方自行约定的。既可以按照实际出资的比例来确定,比如100万的房子,丈夫出了20万,妻子出了80万,那双方的份额分别是20%、80%;也可以由双方来协商约定,比如虽然丈夫出了20万,妻子出了80万,但双方商量还是按照各50%的比例来登记,那也是合法的。

大明和小美买房时,总价120万元的房子,小美出了50万元,大明出了10万元,余款60万元由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那么小美实际出资的比例是66.7%,而大明只占了33.3%。小美同意按照各自50%的比例来设置,在法律上也合法有效。但大明却把自己的比例设成了99%,很明显侵犯了小美的合法权益。

由于产权比例是双方约定的,需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一般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但如果有一方实在不能到场,可以通过签订授权委托书的方式,由可以到场的一方来代替不能到场的一方签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委托的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去帮委托人办事,最终的结果和责任由委托人来承担。

所以,在小美没法到场签字的情况下,小美委托丈夫大明帮自己签字,就视为小美本人签的字,在法律上可以确认房子产权比例的设置。这没有任何问题。但问题就出在,这份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上。

这份授权委托书是大明弄好后让小美签的,基于对丈夫的无条件信任,小美并没有仔细去看委托书上的内容。但心怀鬼胎的大明,却设下了“圈套”:委托书上罗列了购房过程中所有办手续、签字的程序,包括到房管局修改、变更房租备案登记信息等,大明都有权代小美签字、同意,但是并没有写明小美同意和认可的产权比例,而且这份委托书还办了公证。

这样的委托书,意味着大明拿到以后,可以一个人签两个人的名字,客观上也存在着大明被赋予了一个人决定这套房子所有问题而不用征得小美同意的权力,因为小美已经“被代表”了。

所以,当大明拿着这份委托书去把房子产权设成99:1的时候,即便工作人员有所怀疑,但是由于大明被授权了,而且是经过公证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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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ing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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