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数据产权的“三权分置”制度?

当我们谈论数据产权时,“三权分置”是一个常见的概念。那么,这个“三权分置”究竟指的是哪三种权利?我们又该如何去理解它?接下来,让我们深入探讨数据产权中的“三权分置”制度。

一、数据产权的‘三权分置’制度解析在2022年12月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中,提出了“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并明确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种权利的分置。这三种权利合称为“数据资产三种权利”,它们共同构成了数据产权的“三权分置”制度,旨在明确和规范数据在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方权益。

二、如何解读数据产权的‘三权分置’制度“三权分置”制度的核心理念在于强调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的归属。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这三种权利的含义:

  1. 数据资源持有权:这是数据产权的基础,涉及对数据资源的直接控制和管理,包括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等。
  2. 数据加工使用权:这项权利允许主体对数据进行采集、使用、分析或加工等操作。它可独立存在,企业可通过授权或继受等方式获得。
  3. 数据产品经营权:涉及对数据产品的市场化和商业化利用,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等行为,是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关键。

三、数据资产三种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关于数据资源的持有权与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有以下几种观点:

  1. 数据资源持有权并非另外两种权利的前置条件,企业可以独立获得加工使用权或产品经营权。
  2. 另一种观点认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前置条件,尽管数据具有可复制性和可共享性,不同主体可能持有不同范畴的数据资源,但都能派生出其他两种权利。
  3. 数据加工使用权是数据业务化的基础,也是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前提。没有加工使用权,就无法生产出数据产品。加工使用权还包括数据开发权,其许可方式可以是独家或普通许可。
  4. 数据产品经营权与数据业务化相关,而业务数据化则不涉及产品经营权。换句话说,企业将数据资产用作自营时,无需以数据产品经营权为前提。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理解数据产权中的“三权分置”制度,以及这三种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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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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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ech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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