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法庭悖论
The Paradox of the Court
教授法律的老师跟学生签订协议,约定在学生第一次出庭胜诉后付一半学费。学生长期未出庭,老师就提起诉讼要求学生付学费。
老师认为,假如法庭判我胜诉,我就能拿到学费;假如法庭判学生胜诉,这就是学生第一次出庭胜诉,根据协议我也能拿到学费。但学生认为,假如法庭判我胜诉,我就不用付学费;假如法庭判老师胜诉,我就还是从来没有出庭胜诉过,根据协议我也不用付学费。
法庭悖论又称普罗泰戈拉悖论(Protagoras' Paradox)、欧提勒斯的反困境(Counterdilemma of Euathlus)、半费之讼,是一个起源于古希腊的非常古老的逻辑问题。传说,著名的诡辩家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招收了一个学生,名叫欧提勒斯(Euathlus),条件是:学生先付一半学费,等他赢得第一个法庭案件后,学生再支付剩余的另一半。由于学生毕业后很久没有打官司,老师起诉学生索要欠款。
古罗马文学家和语法学家奥卢斯·革利乌斯 (Aulus Gellius)在《阿蒂卡之夜》中讲述了这个故事。
破解
这是一个由于陈述中的自相矛盾而导致的悖论。
老师和学生的约定是自相矛盾的。这个约定犹如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假如应当付学费就不应当付学费,假如不应当付学费就应当付学费。这样的规定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当这样的情形发生时,法庭无法也无须依据约定来判决,而可以将该约定视作不存在。如果约定不存在,老师就不能依据约定主张学费,而学生也不能基于约定主张不付学费。法庭的判决只能取决于约定之外的因素。
这个案件的输赢取决于学生是否赢得第一个案件,而学生尚未赢得过案件,这个案件的输赢就决定了他是否赢得第一个案件。因此,法官要做两件事:一是预测,即基于对自己将要作出的判决预测学生是否赢得这个案件;二是决策,即基于上述预测选择是否判决学生赢得这个案件。可见,法官既要基于决策做预测,又要基于预测做决策。当他的决策与他的预测发生冲突时,他就无法基于双方的约定做决策或预测。
我们再来看看双方为什么会如此约定。师徒两人显然以为,在任何时点学生要么已经赢过第一起法庭案件,要么还没赢过。法官只要对此作出判断,就能判决谁输谁赢。然而一个陈述也可能是没有意义的,不能判断真假。双方的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就是这样一个没有意义的陈述。
法官本身作为认识主体,知道他的判决将影响他判决的依据。当双方的约定要求法官做的判决同判决的依据发生矛盾时,他就无法按照这个自相矛盾的约定做判决。所以,法官可能判老师赢,这个判决同那条约定不相符;法官也可能判学生赢,同样这个判决也与那条约定不相符。但这又有什么关系呢?那条约定是一条自相矛盾的约定。
假如依现代司法实践,法庭会要求老师作为原告举证学生是否曾经出庭胜诉,而老师并没有这样的证据,法庭将判老师败诉,学生无须支付学费。老师可以在败诉判决生效后以败诉判决作为新证据再次起诉学生,法庭将判老师胜诉,学生应当支付学费。我们可以引入知识的时间性来解释这种情形。在首次判决生效之前,法官的知识是:学生还没有赢过第一起法庭案件。因此法官应当判决学生胜诉。而当这个判决生效之后,法官的知识是:学生就已经赢得过第一起法庭案件了。那么,老师再起诉的话,学生就应当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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