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今天看到一个新闻,说是一对夫妻因为不喜欢女儿只想要儿子,所以把女儿送人了,多年以后女儿长大了,这对夫妻就想要要回孩子,养父母肯定不肯啊,孩子自己也不同意,于是这对夫妻就把养父母告上了法庭。现在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法庭支持生母对孩子的抚养权,原因是养母在收养孩子的时候26岁,不符合我国法律年满30岁才能收养孩子的规定,所以当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是不是觉得特别无语?这让我想起来另一个案例,说是一对夫妻在孩子出生时发现是个女孩,因为想要儿子又要遵守计划生育,所以就把女孩给抛弃了,多年以后夫妻俩老了生活不能自理,于是就向法院申请让这个被抛弃的女儿照顾自己,大家可以猜一下结果如何。结果就是因为女孩和这对夫妻存在生理的母女和父母关系,必须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女孩也很不服,他们虽然是我的亲生父母,但是不但遗弃了我,还没有一天尽到抚养我的义务,为什么我要赡养他们。但是在法律上,这是抚养和赡养两件事情,你觉得他们遗弃你没有抚养你,你可以去告他们,法律也一定支持你,但是无论输赢,你和他们的生理上的关系不变,你还是要赡养他们。
还有一个新闻,说是一位老师在路边摔倒,身边经过了49个人,没有一个人把他扶起来不说,连一个报警或者打救护车电话的都没有,这是为什么?真的是道德的沦丧吗?其实不是,咱们且不说如果报警后,需要随时随地、反反复复去警局做笔录,如果没有监控录像,是很容易被老人的家属给赖上的,如果不能自证清白,那赔款的金额就等着砸锅卖铁吧,也许你会觉得家属不一定是那种人,那就看看为什么会有这么明确的数字49个人路过老人的身边吧,因为家属调了监控录像出来,发现了有真多人见死不救,于是集体把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如果真的有人报警又没有监控,这么厉害的家属,谁说得准呢?
为什么现在大家都不敢扶摔倒的老人?这就不得不追溯到2013年小男孩彭宇被讹案,法官那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啊?”到现在还是回荡在大家心头的魔咒。
为什么要拿这个做案例来说,因为法院对于案件的判定一般都是基于以前案件的判决方式和结果来做参考的,第一个案件判得不合理,以后的案件基本上都会是一样的结果,这也是人们不敢扶老人的原因,家属通情达理,最多只能得到一句谢谢,一旦家属不依不饶,自己又没办法自证清白,这就将是改变你一生命运的大事儿。
其实法律是死的,但是人是活的,对于法律条款的解释和理解也可以有很大不同,正义和邪恶也都是大部分人能够分得清楚的,就像张艺谋导演的《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还是呼故意杀人,怎么解释都能通,就看法官怎么来解释了,但是谁是谁非,明眼人都能看得出来。
所以26岁虽然没到法定收养孩子的年龄,但是抚养孩子将近20年的事实已经存在,这事儿看你怎么去解释,一个案件的判定会影响到以后所有类似案件的判定。父母遗弃孩子,等到别人养大后还能要回来养活自己,这是什么样的规矩?谁又知道会不会有多少无良父母会因此去做哪些丧尽天良的事情,法官在这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跟那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他?”一样,都是魔咒,真希望法官都多有些良知,少些本本主义,法律也是欠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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