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经营石材厂被强拆无补偿,冠领律师助厂长维权成功
夏松(化名)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村民。2002年9月,他与当地镇行政机关签订了一份协议,在购买了厂房、办公设施、各类设备后,开始经营石材厂。
2022年3月,县行政机关召开水源地违规企业整治工作调度会,指出上述石材厂位于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根据当地《水源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属于拆除类企业,要采取“两断三清”措施。镇行政机关随后为落实上级工作要求,通知夏松自行拆除厂房。
夏松认为他经营的石材厂是合法注册的企业,在行政机关要求他配合开展水源保护工作时,应对他因此遭受的厂房、设备、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但是镇行政机关拒绝了他的补偿要求,组织人员强拆了石材厂,并清理了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原料、成品、半成品等。
经此一遭,石材厂再也无法投入生产,给夏松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财产权益,他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马佳斌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调查发现,早在石材厂建设以前,夏松就已经办理了环境影响审批,并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建设,该石材厂还于2020年6月取得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且有效期至2025年6月方才到期。
冠领律师据此制定出维权方案,代理夏松向镇行政机关邮寄了《行政补偿申请》,请求其合理计算夏松的损失并予以补偿。2024年4月,镇行政机关作出《答复意见书》,明确对他不进行任何补偿。
夏松对答复内容不服,继续委托冠领律师向县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在石材厂被划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之前,已经合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被强拆前正常合法经营,本身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镇行政机关在拆除关停夏松经营的石材厂后,在没有适用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直接作出不对夏松进行行政补偿的《答复意见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县行政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8月作出复议决定:撤销镇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其限期对夏松经营的石材厂损失补偿重新作出处理。
为保护环境拆迁工厂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与工厂方面进行充分沟通,制定科学合理的拆迁方案,合理赔偿损失,并严格执行环保措施,确保在拆迁过程中对环境和工厂的影响最小化。这样才能达到既保护环境,又实现城市更新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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