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注销公司的手段来避税,风险巨大!后患无穷!

1、公司注销了,税务局就不再找了吗?

2、公司有发票隐患,企业干脆一死了之,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

3、公司欠供应商的货款是债务,是不是欠国家的税款就不是债务了吧?

4、公司有欠税,主体已经注销了是不是就不需要缴纳了?

5、公司注销,是不是就是企业最好的“护身符”?

6、公司属于A级纳税人,符合即办注销,是不是可以人为消化掉报表余额后就可以注销了?

7、公司反正注销了,会计凭证等报表资料留着也没用了,是不是直接销毁就可以了?

这些误区,千万别有!

注意:

采取注销公司手段来避税,风险巨大!后患无穷!

案例

案例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建新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仓税建新税通〔2023〕104206号

冯某某 :(身份证号码:372526******3319)

事由:责令拆迁补偿款纳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通知内容:

一、福建***能源动力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楼),纳税识别号:91350***1424。2019年11月起取得拆迁补偿款收入62540279元未纳税申报;

二、福建***能源动力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07月06日工商登记注销,注销前拆迁补偿款未纳税申报。

三、经查询你在该公司投资比例为1%,你作为该公司股东在填报《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办理工商注销时签名确认无未结清税款,涉嫌虚假申报税费已缴清,骗取工商注销登记。

限你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 5 日内对拆迁补偿款进行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逾期不申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建新税务分局

2023年6月26日

案例二:

参考:

1、《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

2、《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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