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泳池溺亡场馆未尽义务要担责
去游泳千万要注意,否则会有性命之忧。七旬老人泳池内溺亡,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本案中,游泳馆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发现死者溺水情况,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老人作为游泳爱好者,对游泳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知道自己身体有不适的情况下,仍然下水游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减轻游泳馆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由游泳馆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有网友问,如果游泳者在游泳时不慎与他人发生碰撞导致骨折,那么游泳馆需要赔偿吗?游泳中受伤能否适用民法典中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马律师认为,首先,如果游泳馆已经在其合理限度内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且事故是由于游泳者自身不小心导致的,那么游泳馆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事故是由于游泳馆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比如设施不完善或管理不当,那么游泳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如果游泳馆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泳池内发生的碰撞事故,或者泳池深度不够导致跳水者受伤等等。所以,是否需要赔偿取决于事故的具体原因和游泳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到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游泳馆的安全措施、事故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第三方责任等。马律师律师提醒大家在进行健身等活动时,应当量力而行,如果遇到危险,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遇到侵权纠纷和责任分配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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