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214天《形势解 第六十四》第七部分

《管子》学习第214天《形势解 第六十四》第七部分

原文阅读

      栋生桡不胜任,则屋覆,而人不怨者,其理然也。弱子,慈母之所爱也,不以其理衍下瓦,则必母笞之。故以其理动者,虽覆屋不为怨。不以其理动者,下瓦必笞。故曰:“生栋覆屋,怨怒不及。弱子下瓦,慈母操棰。”

      行天道,出公理,则远者自亲。废天道,行私为,则子母相怨。故曰:“天道之极,远者自亲。人事之起,近亲造怨。”

      古者武王地方不过百里,战卒之众不过万人,然能战胜攻取,立为天子。而世谓之圣王者,知为之之术也。桀、纣贵为天子,富有海内,地方甚大,战卒甚众,而身死国亡,为天下僇者,不知为之之术也。故能为之,则小可为大,贱可为贵。不能为之,则虽为天子,人犹夺之也。故曰:“巧者有余而拙者不足也。”

      明主上不逆天,下不圹地。故天予之时,地生之财。乱主上逆天道,下绝地理,故天不予时,地不生财。故曰:“其功顺天者,天助之。其功逆天者,天违之。”

古者武王,天之所助也,故虽地小而民少,犹之为天子也。桀、纣,天之所违也,故虽地大民众,犹之困辱而死亡也。故曰:“天之所助,虽小必大;天之所违,虽大必削。”

      与人交,多诈伪无情实,偷取一切,谓之乌集之交。乌集之交,初虽相欢,后必相咄。故曰:“乌集之交,虽善不亲。”

      圣人之与人约结也,上观其事君也,内观其事亲也,必有可知之理,然后约结。约结而不袭于理,后必相倍。故曰:“不重之结,虽固必解。道之用也,贵其重也。”

      明主与圣人谋,故其谋得;与之举事,故其事成。乱主与不肖者谋,故其计失;与之举事,故其事败。夫计失而事败,此与不可之罪。故曰:“毋与不可。”

        明主度量人力之所能为而后使焉,故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乱主不量人力,令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事败。夫令出而废,举事而败,此强不能之罪也。故曰:“毋强不能。”

        狂惑之人,告之以君臣之义、父子之理、贵贱之分,不信,圣人之言也而反害伤之。故圣人不告也。故曰:“毋告不知。”

与不肖者举事则事败,使于人之所不能为则令废,告狂惑之人则身害。故曰:“与不可,强不能,告不知,谓之劳而无功。”

      常以言翘明其与人也,其爱人也,其有德于人也。以此为友则不亲,以此为交则不结,以此有德于人则不报。故曰:“见与之友,几于不亲。见爱之交,几于不结。见施之德,几于不报。四方之所归,心行者也。”

译文参考

        房屋栋梁是新砍伐的弯曲的木材做的,它不堪负荷而致房屋倒塌,人们没有怨言,因为道理就是这样。慈母溺爱小儿,但小儿无缘无故拆下屋瓦,慈母也一定要鞭打他。所以,理当如此,即使房屋倒了也不埋怨。理不当如此,即使只是拆瓦,也必定要挨打。所以说:“生栋覆屋,怨怒不及。弱子下瓦,慈母操棰。”

      以天道行事,秉公理,则疏远的也会亲近。不行天道,以私心办事,则母子也会互相怨恨。所以说:“天道之极,远者自亲。人事之起,近亲造怨。”

      古时候,周武王的土地方圆不过百里,战斗士兵不过万人,却能战胜攻取,成为天子。后世称之为圣王,是因为他知道治国为君之术。桀、纣贵为天子,富有海内,地方很大,战士很多,却身死国灭,被天下人羞辱,是因为他不知治国为君之术。所以如果能做好,可让小国变大国,贱民变贵族。不能做好,则即使贵为天子,别人也可能从他手里夺走天下。所以说:“巧者有余而拙者不足也。”

      明主上不违背天时,下不荒废土地。所以上天给有利的天时,地给他生财利。乱主上逆天道,下废地利,所以天不给有利的天时,地不生财利。所以说:“其功顺天者,天助之。其功逆天者,天违之。”

        古时候,武王是上天所帮助的,所以虽然国土小而人民少,仍能变成天子。桀、纣,是上天所抛弃的,所以虽然土地大而人民多,仍然受困受辱,最后人死国亡。所以说:“天之所助,虽小必大;天之所违,虽大必削。”

        与人相交,行为狡诈虚伪,没有真情实感,苟且地获得一切,称为乌集之交。乌集之交虽然开始相交甚欢,其后必定互相指责。所以说:“乌集之交,虽善不亲。”

      圣人与人结交,在朝廷上要观察其事君的言行,在家里要观察其事亲的行为,有了可靠的条件,然后再结交。结交而没有可靠的条件,以后必定相背。所以说:“不重之结,虽固必解。道之用也,贵其重也。”

      明主找圣人筹谋,所以谋略得当;与圣人一起做事,所以事成。乱主同不肖者筹谋,所以计策失当;与不肖者一起做事,所以失败。谋略失当,举事失败,是找错人的罪过。所以说:“毋与不可。”

        明主度量人的能力大小然后让他办事,所以命人办力所能及之事,命令就能够被执行,派人做力所能及之事,事情就能够办成。乱主不考虑人力,命人办力所不及之事,所以命令作废;派人做他不能做的事,所以失败。令出就作废,做事就失败,过错在于强行让人做力所不及的事。所以说:“毋强不能。”

      狂惑之人,告知他君臣之义、父子之理、贵贱之分,他却不信,即使是圣人之言也会有害于他。所以圣人不告诉他。所以说:“毋告不知。”

      和不肖者做事则事情失败,使人办力所不及之事则命令作废,告诉狂惑之人则自身受害,所以说:“与不可,强不能,告不知,谓之劳而无功。”

      常常用语言宣扬他对人友好,说他对人亲爱,对人有恩德。这样与人交友则难以亲近,这样与人结交会结不成,这样施德于人,别人也不会回报。所以说:“见与之友,几于不亲。见爱之交,几于不结。见施之德,几于不报。四方之所归,心行者也。”

核心内容解读

      这段内容主要阐述了天道与人道的关系,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逻辑。首先,要认清天道与人道的关系。“生栋覆屋,怨怒不及”,描述了如果房屋因为使用新伐的木材作为栋梁而倒塌,人们不会对此感到愤怒或抱怨。这是因为这种结果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即新伐的木材未经充分干燥,容易变形,导致房屋倒塌。这种结果是预料之中的,因此人们不会对此感到愤怒。“弱子下瓦,慈母操箠”则描述了一个相反的情况,即即使是慈母最疼爱的孩子,如果他做了违背常理的事情,如爬上屋顶拆瓦,慈母也会用鞭子惩罚他。这是因为这种行为是违背常理的,即使是对最亲近的人,也不能容忍这种违背常理的行为。其次,天道引发远近亲疏的道理。“天道之极,远者自亲”表明,如果一个人能够完全遵循天道(即自然规律和道德准则),那么即使是原本疏远的人也会自动亲近他。这是因为天道是普遍适用的,遵循天道的人会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亲近。“人事之起,近亲造怨”则指出,如果一个人开始违背天道,只顾自己的私利,那么即使是亲近的人也会对他产生怨恨。这是因为违背天道的行为会导致不公正和不和谐,即使是亲近的人也无法容忍这种行为。

再次,是行为与结果的逻辑关系。“万物之于人也,无私近也,无私远也”,这句话强调了自然界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不会因为亲近或疏远而有所偏袒。无论是亲近的人还是疏远的人,自然界都会一视同仁。“巧者有余,而拙者不足”聪明能干的人总是能够充分利用资源,而笨拙的人则总是资源不足。这是因为聪明的人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利用自然规律,而笨拙的人则无法做到这一点。

        所以,顺天与逆天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其功顺天者天助之,其功逆天者天违之”。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天道,那么自然界会帮助他;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违背天道,那么自然界会反对他。这是因为天道是自然界的法则,违背天道的行为会受到自然的惩罚。“天之所助,虽小必大;天之所违,虽成必败”进一步强调了顺天与逆天的结果。即使起初弱小,顺应天道也能壮大;即使起初成功,违背天道也会失败。作者用武王和夏桀举例正反两面做了论证。而且,“顺天者有其功,逆天者怀其凶,不可复振也”强调了违背天道的后果是不可逆转的。一旦违背天道,即使想要挽回也难以成功。作者反复强调了顺应天道的重要性,以及违背天道的严重后果。

      “乌集之交,虽善不亲。不重之结,虽固必解。道之用也,贵其重也。……四方所归,心行者也。”这段内容主要讨论了如何识人用人或者说人际交往和结交朋友的原则。

      “乌集之交,虽善不亲。不重之结,虽固必解。”许多人像乌鸦聚集一样的交往,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友好,但实际上并不亲密。这种交往缺乏真诚和深度,是不能长久维持的。如果结交朋友的方式不慎重,即使表面上看起来牢固,最终也会解开。强调了结交朋友时慎重和真诚的重要性。

      “道之用也,贵其重也。”这里指要慎重和认真用正确的原则和方法。要避免错误的行为。“毋与不可,毋强不能,毋告不知”,这句话的意思是,不要与不可靠的人交往,不要强迫自己做不可能的事情,不要告诉不懂道理的人。这些行为都是徒劳无功的。如果做了上述错误的行为,结果就是劳而无功,即付出了努力却没有收获。

      “见与之友,几于不亲。见爱之交,几于不结。见施之德,几于不报。”表面上看起来友好亲密的朋友,但实际上并不亲近,表面上看起来友好的交往,但实际上并不牢固。表面上看起来友好的施舍看起来有回报,但实际上并没有回报。“”四方所归,心行者也。”只有真心实意地行事,才能得到四面八方的认可、信任和归附,强调了真诚和实际行动的重要性。

      这些行事原则虽然作者希望是为圣主明君提出的金玉良言,帮助他们识人用人,做好国家管理,但这些原则揭示的规律是普适性的,我们作为普通人,在生活工作中一样可以借鉴。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法的普遍性与以法治国(一)

“管法”主张以法治国,《七法》说:“不明于法,而欲治民一众,犹左书而右息之。”《任法》说:“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要实行法,法必须统一而明确,这就是“管法”经常谈论的法“一”、要“恒”、要“有常”。《明法解》说:“明主一度量。”《任法》说:“法者不可不恒也(原无第二个‘不’,依《管子集释》补)。”《君臣上》说:“法制有常,则民不散而上合。”法又称为“常经”,《法法》说:“国无常经,民力必竭。”

“管法”为了论证法的普遍性与以法治国,对法的定义、本质、职能等进行了深入的论述。

法的定义

法的定义问题是探讨法的基本属性的一个重要命题,在“管法”之前已有人向这个问题迈进,但还未作出明确的概括。“管法”是最早给法下定义的作者之一。讨论法的定义,对明确法的规定性有着指导意义。

直到春秋,法与刑基本是同义的,随着春秋成文法的制定与战国初期变法运动的展开,法与刑逐渐区分开来。刑仅是法中的一部分,表示法的强制性方面,具体表现为惩罚规定与惩罚手段。法除了包括刑之外,还有赏。从广泛的角度看,由君主和政府颁布的各种行为规范都可称之为法。在实践过程中,随着认识的深化,提出了法的定义问题。

在“管法”之前,慎到把法比作尺寸、权衡,这种形象比喻可以说是探索法的定义的萌芽。《管子》中的《心术上》属道家之作,《心术上》曾对法下过定义。其文曰:“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出”,郭沫若解释为参差不齐。“同出”,就把参差不齐的事情等齐划一。“不得不然者”,指都必须按等齐划一的标准去做,强调了法的强制性。《心术上》给法下的定义加深了对法的认识。“管法”给法下的定义与《心术上》基本相同。这里选几个典型的说法:

“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管子·禁藏》)

“法者,天下之至道也。”(《管子·任法》)

以上的定义,从不同方面说明了法是固定化了的程式、仪表,是个别事物中抽象出来的有关事物的一般的和普遍的规定。强调事物的一般性,首先是因为事物的个性复杂化与多样化引起的。面对复杂化、多样化的个性,如果不从中抽出一般性,就找不到个性之间的联系。如果抓住了一般性,就能牵动每个具体事物。事物的个性与一般性虽然都是客观的存在,但对人的认识而言,个性是可以通过人的感觉体察到的,而一般性则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发现。“管法”把法视为事物的一般性,反映了对社会现象的理性认识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管法”把法看作决疑明是非的标准,那么法不仅是每个人的对立物,同时它又高于每个人,从理论上也高于君主。这样一来,在法的面前,人人都应以法为准约束自己,每个人必须沿着规定的轨迹行动,违反了法就应受到制裁。“管法”给法下定义,从理论上把法的权威摆到了最高地位,君权也应服从法权。

(未完待续)

参考资料

《中国政治思想史 先秦卷》,刘泽华 主编,浙江人民出版社,2020年1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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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ech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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