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商人遭遇诡异“同案不同判”事件谜团待解

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河北唐山的地产开发公司倾力开发的项目却被无情叫停,从而陷入无尽的官司中,并遭遇“同案不同判”,致使其账户被冻结9年,损失惨重。

信心满怀

“2011年,我们老板张玉良创办了唐山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银泉公司),计划在大好的形势下大干一场,回报家乡,”唐山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朱志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当时,唐山正“努力建成东北亚地区经济合作窗口城市、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首都经济圈重要支点”,加快实现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据悉,2012年3月26日,银泉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丰南公司)签订《丰南区西城区运河唐人街银泉珠宝古玩商城建设协议书》。双方约定:2012年5月底前开工,并确保2012年底前竣工。同年5月8日,又与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南区分局(现为资规局丰南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月18日,银泉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丰南国用(2012)第365号】,地类用途为商业金融用地。2012年6月,经协商,银泉公司将该项目土建(含粗装修)、给排水、采暖(入户)、强电(预埋)、弱电(预埋)工程发包给王文才。王文才于2012年9月正式施工。2012年12月21日,银泉公司又与丰南公司签订《丰南运河唐人街二期项目合作协议书》。交付了相关款项后,银泉公司又取得了该地块的相关手续。

一切都在稳步推进中。

风云突变

依据相关规划显示,银泉公司开发的上述两块土地性质为公共绿地。对此毫不知情的银泉公司已经依照合同约定紧锣密鼓地开发建设了。而且,为此融了不少资金。

2013年8月8日,令人错愕的事情出现了:相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工。无耐之下,银泉公司将相关企业与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赔偿违约损失。

波澜再起

银泉公司在维权过程中竟遭遇了司法不公。

2020年1月16日,银泉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唐山市中院,该案(2020)冀02民初30号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徐某辉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甚至出现了一起案件多份判决文书的情况。

首先,涉嫌枉法裁判,类案不同判。

重审一审代理律师认为该案判决存在以下几个错误:

其一是该案判决没有考虑银泉公司损失产生时间。案件受理后为明确损失计算基数,银泉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涉案工程造价162279092.75元,该金额是银泉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实际投入,那么银泉公司诉请的预期利益损失就应当以成本投入的时间作为计算损失时间起点。银泉公司损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银泉公司至2012年5月份为筹备涉案项目融资的4896万元;这部分损失应当以融资投入涉案项目的时间作为计算损失的起点,即2012年5月11日。第二部分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安装工程费及其他费用113319092.75元,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该部分的损失应当以第三方唐山三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据涉案项目实际工程进度依法依规出具的施工监理日志记载的施工期中间节点即2012年12月23日作为计算银泉公司该部分预期利益损失的起始时间。

其二,该案判决没有考虑银泉公司年利率24%的实际损失标准。本案发生在2012年,基于当时的贷款政策与市场环境,房地产企业不得不从民间融资,融资利息远远高于年利率24%,依据相关规定,诉请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损失,并提交了年利率24%的借款合同,诉讼过程中,银泉公司诉讼代理人向徐某辉提出了统一法律适用类案同判的问题,并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但是徐某辉没有考虑上述银泉公司年利率24%的实际损失标准和类案同判问题,也没有按照银泉公司损失发生时2012年的利率标准确定银泉公司的损失。(2020)冀02民初30号判决仅仅支持以1.59亿元为基数,1.5倍基准利率予以赔付(见下图)。

而此前的唐山中院(2018)冀02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支持年利率24%的请求(见下图)。该案也使银泉公司因同类合同纠纷将丰南公司诉至法院。

对此,朱志刚称,这是属于典型的类案不同判。而且,唐山中院启动重审承认了案件有错误,却仍维持了原判决,不知是何意。让人百思不得其解,“难道这个案子触及到了相关法院的利益?所以徐志辉和李静伟与某些领导勾结,置法律于不顾,维持了原判?”

其次,出现同一案件多份判决。

朱志刚表示,徐某辉在本案裁判时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在(2020)冀02民初30号判决生效后整整一年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期限。

更令人发指的是,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年1月20日发布的判决并非是本案生效判决,而是其2020年9月30日作出后又被收回的判决(见下图),该判决对利率的表述是“贷款利率上浮50%”。也就是说,(2020)冀02民初30号判决至少有两个版本。

据介绍,徐某辉发布该判决后的次月也就是2022年2月还获得了跨级升迁。

再次,久拖不判。对于(2020)冀02民初30号出现的问题,唐山中院2023年4月26日以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再审,案件于当年6月29日开庭后,至今已历时13个月之久不见下文。

据朱志刚反映,银泉公司还遭遇了“无中生有”的案件。所谓的“无中生有”案件是指唐山市丰南区法院作出的(2022)冀0207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王文才因工程合同纠纷将银泉公司以及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依据2783号民事判决书,此案涉及古玩珠宝一条街项目的工程建设,王文才请求判令银泉公司支付施工费502.85万元以及相关费用与利息。该案于2015年11月26日做出(2015)丰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银泉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唐山中院作出(2018)冀02民再7号民事判决,后因关键证据出现变化,作出(2022)冀02民再2号民事裁定,撤销(2018)冀02民再7号民事判决以及(2015)丰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2)冀0207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银泉公司“支付王文才工程款人民币1036404.73元”。

对此,朱志刚表示,“在我们未知情的情况下居然出现一份未曾知晓、时隔四年半后直接被告知判决结果的案件,真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值得注意的是,(2022)冀0207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体现的“关键证据出现变化”是指王文才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

据朱志刚介绍,银泉公司2012年开发的丰南银泉古玩珠宝商城与实际施工人王文才早已结清款项,却出现了欠款450万的情况。就是因为王文才伪造假证据替换真凭证,勾结个别法官,造成的民事纠纷案件。

(2022)冀0207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称:“王文才以(2014)第39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作为证据要求被告支付其工程欠款,但经查该份证据系其个人口头委托所作,并将其个人委托所作的(2014)第39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和丰南区信访局与中元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等材料组合成为一个整体证据向本院提交,且始终主张该份证据系信访局委托作出,能够认定其向本院进行虚假陈述,该份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丰南区信访局委托唐山中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中元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出具的编号为(唐中元咨编字(2014)第39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显示:唐山市丰南区古玩珠宝一条街工程现场已完工程造价为17293172. 49元,未完工程造价为1363903. 97元,已完变更项目造价为107232. 24元,以上造价不含甲供材料和甲方分包项目。

王文才个人(口头)委托中元公司于2014年8月31日出具的编号为(唐中元咨编字(2014)第5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显示:唐山市丰南区古玩珠宝一条街工程按进度已完工程造价为21739112. 29元,未完工程造价为1535886. 99元,已完洽商造价为109339. 07元。

通过对比可知,王文才委托的报告多出了约450万元。但在相关的案件审理中,法院支持了王文才的诉讼请求。

朱志刚表示,王文才擅自伪造使用虚假证据、虚假陈述,将其个人委托的假报告替换为丰南区信访局委托的真报告,致使案件一拖再拖,迟迟未能澄清事实,制约了其公司的发展。

一些期待

据介绍,一系列的遭遇让公司几乎陷入“绝境”,企业受到重大打击,难以为继。

根据当事人的阐述和提供的资料,记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应资料,该院政治部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当事人多次找过媒体来法院,可是法院已经再审过,当事人还是不满意,现在他们还在努力协商解决此事。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明确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法治才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朱志刚及其所在公司期待相关法院能够对滥用权力的法官依法追究其枉法裁判和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对于提供虚假证据构陷他人的行为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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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ng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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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ech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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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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