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礼县悲剧:一起小纠纷引发的命案及后续争议

1999年10月11日,在甘肃省礼县白关镇安家山村,王中某家的两头牛吃光了王新义家种植的一亩多荞麦,他们不仅拒绝赔偿,还恶语相向。其父依仗着三个儿子人多势众,对王新义这样只有年迈父母和他这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儿子的家庭不屑一顾。对于牛吃掉荞麦的事情,王新义家没有过多追究。然而,这起事件导致两家之间产生了怨恨。王新义家因在村里没什么地位,经常受到村里各种欺压。另外,由于王新义家取水必须经过王中某家的门口,王新义和父亲在经过时遭到王中某父亲的殴打。两人发生了冲突,但很快被旁人劝开。就在当晚,王中某三兄弟在他们父亲的唆使下,散布谣言说王新义父亲打伤了他们的父亲。后来三兄弟来我家,让我家给他父亲看病,我家找了村里的医生去了,他父亲说算了,都是一个村里的人。可谁也没想到,这场争执最后演变成了一场致命的冲突。

次日上午,王中某和王启某在村中的阴林路上遇到了王根某,并要求他为王某歧的伤势负责。王根某表示自家已经找了医生为其父看病,是其父自己表示算了。这时,王仁某赶到现场,冲突进一步升级。王仁某用镰刀背猛击王根某的肩部,并在胸部打了两拳、踏了两脚。随后,王仁某、王中某、王启某三人使用拳脚及赶牛棍对王根某进行了一顿乱打,直至王根某磕头求饶,三人才离开现场。

当天下午,王根某死在了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根某死于气血胸。这场悲剧不仅夺走了王根某的生命,也给两个家庭带来了深重的悲痛和不可逆转的影响。

同年12月21日,礼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王仁某、王中某批准逮捕。2002年3月15日,王仁某因病被取保候审;2002年7月8日,王中某因病被取保候审;王启某于199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3日被释放,同年11月28日再次被拘留,2001年1月10日被批准逮捕。

2002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陇南分院对王仁某、王中某、王启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22年12月24日,甘肃省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陇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仁某为主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王中某、王启某是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王新义,王根某之子,对原判决提出了质疑。法院未能准确区分三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各自的行为与责任。根据证人证言,主要暴力行为是在王仁某到达现场之前由王中某和王启某实施的。法院认定王根某是在三名被告共同殴打下死亡的,但法医报告和证人证言显示,王根某的致命伤主要来自头部的多次钝器击打,以及肋骨断裂引发的内出血,这些伤害显然并非普通殴打所能造成。

案件中的一些关键证据未被法院采纳,或者在采纳时存在片面性。三名被告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法院仅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法院对三名被告的量刑与他们的犯罪行为不符,尤其是在王根某死亡、案件情节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法院对从犯的量刑过轻。侦查阶段存在多项程序违法行为,如威胁和恐吓证人,指使被告方的亲属干扰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依法通知信访人及其家属出庭参与诉讼,剥夺了他们的诉讼权利。判决书迟迟未送达给被害人家属,剥夺了信访人及时上诉和提出异议的权利。法院认定王仁某为主犯,王中某、王启某为从犯,但根据证人证言,主要暴力行为是在王仁某到达现场之前由王中某和王启某实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三名被告在案发前有明显的预谋,且使用了钝器和其他凶器对王根某进行了长时间的暴力殴打,致其当场死亡。这种情况下,三人的行为显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本案中,法院对三名被告的量刑显然偏轻,未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王新义及其家属因本案失去了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三名被告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这一后果,因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信访人要求相关部门查清事实,依法责令三名被告对其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弥补家庭的经济损失,恢复其生活的正常秩序。

王新义认为,甘肃省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公正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量刑过轻,未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同时,信访人及其家属因法院程序上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家庭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信访人请求相关部门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本案,依法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信访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处三名被告对其进行经济赔偿,以弥补因案件造成的损失,恢复家庭的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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