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建议书
由于比较关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之前就发现司法部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报名条件当中的法律工作并不包括法务,而且在今年6月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报名条件认定的法律工作具体包括哪些向司法部申请了信息公开。
不过也是被司法部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中并不包括法务,所以感觉这是对法务工作的歧视,法务居然不算法律相关工作了?在近日给司法部写了一封建议信,呼吁修改有关规定,期待能得到司法部的回复。不过也不知道之前有没有人给司法部提出过类似的建议。
建议信的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8年4月,贵部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在2018年及之后年份取得学籍(考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只有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才能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而对于哪些职业才属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认定的法律工作,根据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相关政策规定问答的答复,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关于适用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即“从事法律工作”主要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工作,律师工作,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
我们认为机械地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关法律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所认定的法律工作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并不合适。应当清楚由于没有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就不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证员等法律职业,所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报名条件所规定的法律工作只能是不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且和法律相关的职业。
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区分法律职业和法律相关的职业,法律职业应当是以操作实施法律、以法律为手段从事工作的职业者。根据国内法律实践,把法律职业限制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比较合适,这也和美国、英国、德国等法治国家所认定的法律职业基本一致。而和法律有关的职业则应该包括法律职业的辅助性工作(比如法院的书记员、律所的律师助理、仲裁委员会的秘书)和在立法机关从事立法工作,在行政机关(包括党委政法委)从事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在教育机构从事法学教学工作,在科研机构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在企业从事法务工作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但如果只是机械地引用两高的答复意见所认定的法律工作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报名条件当中的法律工作,那么在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法务工作则被排除在外,既不合理,也不公正。难道从事法务工作就不是和法律相关的职业吗?所以把法务工作排除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报名条件认定的法律工作之外蕴含着职业歧视,应当修正有关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我们建议,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报名条件认定的法律工作修改为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仲裁工作(包括法律类仲裁秘书),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工作(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工作,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以及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事的法务工作。
以上建议,敬请贵部考虑、研究,答复为盼!
建议人:XXX
联络方式:XXX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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