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支付75%价款,出卖人不能取回,未支付五分之以上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 草稿
根据《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但《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电视机价格为5000元,乙已经支付了4000元,买受人乙已经支付总价款的80%,因此,无论丙是否善意取得对电视机的质权,出卖人甲均不享有取回权。
根据《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则其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标的物全部价款的30%,系五分之一以上,周某经催告后吴某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才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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