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阴荏苒293
接上篇2
虽然说我的一个看似小小的疏漏,最后让我后悔莫及,简直就是万劫不复,话说的有点严重,毕竟,除了生死,都不算什么大事。
然而,这次事件已经无限接近了生死,是一个与老公生气的农妇,不知怎么回事居然在当天的中午跑到法院的楼顶,欲寻短见,意图从法院跳楼自杀。
因为日更的时间关系,改天再详细说一下具体过程,今天就说结果,结果是自杀未遂,毕竟一个与老公生气的农妇,充其量就是为了吓唬一下她老公而已,怎么可能真的自杀?
但这个情况让在现场的李玉法副院长惊慌失措面无血色,最后,经过我们积极劝说和及时赶来的警察以及消防救援人员的施救,最终化险为夷有惊无险。
但是,所有人都没有事的情况下,被吓到的李副院长,并不打算善罢甘休!他把又惊又怒的无名火气转嫁到我的头上,毕竟我是当天的门岗值班员。
他居然毫不客气的当场辞退了我这个临时工,说的好听是辞退,难听就是开除。
他有这个权力,虽然法院并不是他家开的店,因为官大一级压死人,何况他比我这个临时工小保安大了不知多少级。
我当时虽然很不甘心,但同时也觉得是自己的失职,自知理亏,所以也没有分辨什么,就心情低落悲愤的收拾东西,卷铺盖卷走人了。
跳楼事件发生以后至今,这两三天的时间中,我一直都耿耿于怀,不能平复心情,我到底该不该承担外来人员跳楼自杀的责任?凭什么我来承担?凭什么直接就辞退我?
我上网查看这种情况下,保安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网上有律师的答案,有的直接就说:保安没有责任,别说她跳楼未遂,即便跳楼自杀身亡,也不能追究保安的任何责任啊?
保安负责任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直接责任,就是保安直接推搡、撕扯、撞击等身体接触的原因,致使受害者坠楼身亡的;
第二是间接原因:比如跳楼者因为与保安发生冲突,比如吵架或者有其他矛盾冲突的原因,至使受害人因此跳楼身亡的,保安负次要责任。
而这种情况,跳楼者跟我一个门岗保安没有任何联系,凭什么我要负责?法律上哪有这样的明文规定?!
李玉法副院长辞退我的行为,纯属他的个人意志,毫无逻辑和法律意义,试想一下,法律都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保安应该承担责任,凭什么他的个人意志就能高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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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ng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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