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
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非法使用,获取他人财产,按照正常原理,对人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或不存在对人使用,定盗窃罪。但是,2009年及2018年司法解释在此制造特殊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这是一种特殊规定。考试应当按照司法解释来答题。
由此可以总结一句话: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无论对人还是对机器使用,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这里有两个要求:一是非法方式获取;二是信用卡的信息资料。
U盾是银行推出的用于网上银行电子签名和数字认证的工具。使用U盾登录个人网上银行之后,如需办理转账、汇款等支付业务,输入U盾密码,并经银行系统验证无误,即可完成支付业务。甲盗窃了乙的U盾,就盗窃了乙的银行卡信息资料,通过网上银行,将乙账户里的资金划到自己账户。按照司法解释,对甲定信用卡诈骗罪。也即,甲的行为原本属于盗划他人资金,构成盗窃罪,但是应当按照司法解释,作特殊处理,定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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