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布提
# 非洲开发银行
## 货物招标文件范本
(单一信封招标程序)
2025年2月
本文件受版权保护。
本文件仅可用于非商业目的,禁止任何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转售、收费获取、再分发,以及进行基于本文件的非官方翻译等衍生创作。
### 前言
本货物采购招标文件范本(DTAO)由非洲开发银行(BAD)编制。它是根据多边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编制的货物采购招标框架文件衍生而来。
本DTAO已进行更新,以反映非洲开发银行的采购框架,该框架会不时进行修订。在由非洲开发银行资助的项目中,若融资协议提及采购框架,则本DTAO应用于相关货物采购合同的签订。
### 序言
本货物采购招标文件范本(DTAO)是为非洲开发银行集团(BAD)资助的项目采购而编制。本DTAO适用于在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中,采用公开招标(AOIO)或限制性招标(AOIR)以及单一信封(1个信封)方法,且项目全部或部分由非洲开发银行(“银行”)资助的货物采购。
本DTAO提供了广泛的投标评估标准或因素,除价格标准外,这使得买方能够根据拟采购货物和相关服务的类型、性质、金额、执行期限、合同条件、复杂程度、风险、市场情况,以及预期目标和成果,选择并明确适当的评估因素。除“价格”(必要时可考虑生命周期成本)外,其他标准可包括“质量”(用于比较和评估货物和相关服务满足或超出技术要求及其他要求的程度)、“风险”及其缓解措施,以及在允许的情况下,“可持续性”(用于处理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的问题)、“创新性”(用于评估货物和相关服务在设计和提供方面的创新元素)等。应仅明确适用于每个合同的标准。
银行的采购政策支持借款人在采购中实现最佳性价比(英文“Value for Money”,简称VfM)。为在采购中优化资源利用,采用符合预期目标的方法(英文“Fit for Purpose”,简称FfP)至关重要。根据采购的性质、类型、金额、复杂程度和预期结果,对于金额极低且不太复杂的采购,可仅以价格作为唯一的选择标准;而对于金额高且复杂的采购,则可考虑除价格外的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投标的评估成本。银行建议尽可能采用基于“是/否”(符合性)的最低标准和以货币形式表示的可量化因素来评估投标,以确定评估成本最低的投标,并评估投标人的资格,以确定其执行合同的技术能力和财务资源。
本DTAO基于在货物采购合同中应用“是/否”(符合性)的最低评估标准和以货币形式表示的可量化标准。银行的双信封招标DTAO也可供使用,必要时可根据其中的指导进行应用。
银行的采购框架规定,投标人若与借款人就银行资助项目的实施有任何疑问,或对借款人提出投诉,可向银行发送与借款人沟通的信件副本,若借款人未及时回复,也可直接联系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标人希望对借款人或银行在采购程序中的决定提出质疑,或希望告知银行有关违反采购规定或招标文件的情况,可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有关本DTAO的任何问题,或获取非洲开发银行资助项目采购的相关信息,请联系:
- **部门**:信托服务和检查部(SNFI)
- **非洲开发银行**:(www.afdb.org)
- **总部地址**:科特迪瓦阿比让,约瑟夫·阿诺马大道5号,01邮政信箱1387号
- **电话**:+225 – 27 20 26 39 00
-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 招标文件范本 - 内容摘要
1. **招标公告 - 投标邀请(IAS)**:本招标文件范本附有单一信封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表格,供参考。借款人应使用该表格。
2. **招标文件**:投标邀请 - 货物(单一信封招标程序)
- **第1部分 - 招标程序**
- **第I节 - 投标人须知(IS)**:本节为投标人提供编制投标文件的有用信息,规定采用单一信封投标方式,还包括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评估以及合同授予等方面的信息。本节规定不得修改。
- **第II节 - 招标特定数据(DPAO)**:本节阐述了每个采购合同的特定规定,补充了投标人须知(IS)中的信息或条件。
- **第III节 - 评估和资格标准**:本节明确了用于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且投标评估成本对买方最低的中标投标人的投标评估和资格标准。应仅明确适用于每个合同的标准。
- **第IV节 - 投标表格**:本节包含投标人需填写并随投标文件提交的表格模板,如投标函、价格清单、投标保证金和制造商授权书。
- **第V节 - 合格国家**:本节提供了有关合格国家标准的信息。
- **第VI节 - 欺诈和腐败**:本节包含适用于招标程序的欺诈和腐败相关规定。
- **第2部分 - 货物供应条件**:第VII节 - 买方要求:本节列出了货物和相关服务清单、交付和完成时间表、技术规格、描述货物和相关服务的计划等内容。
- **第3部分 - 合同和表格**
- **第VIII节 - 一般行政条款手册(CCAG)**:本节包含适用于所有合同的一般规定,其条款的表述不得修改。
- **第IX节 - 特殊行政条款手册(CCAP)**:本节阐述了每个合同的特定条款,对第VIII节一般行政条款手册进行修改或补充,由买方编制。
- **第X节 - 合同表格**:本节包含合同授予函模板、承诺书模板及其他相关表格,这些表格填写完成后将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 投标邀请 - 货物(单一信封程序)
- **买方**: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 **项目**:卫生部门能力建设支持项目
- **合同名称**:医院信息化系统软件采购
- **国家**:吉布提
- **贷款/信贷/赠款编号**:2100150036493
- **采购方式**:限制性招标
- **招标编号**:01/BAD/CNSS - UGP/2025
- **发布日期**:2025年2月3日
1. 吉布提政府已获得非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一笔资金,用于资助卫生部门能力建设支持项目,并计划将其中一部分贷款用于支付正在建设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总医院的医院信息化系统软件采购合同款项。
2.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邀请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密封提交投标文件,提供医院信息化系统软件。该软件必须包含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模块。
3. 本次招标将采用限制性招标(AOR)方式,具体定义见银行采购框架中的“限制性招标”,并仅向以下入围名单中的投标人开放。
4. 本招标文件(DAO)已发送给入围名单中的企业,具体如下:
|序号|投标人名称|
|---|---|
|1|LEADBELL MEDICAL TECHNOLOGY|
|2|SIVSA|
|3|MIPIH|
|4|VAMED|
|5|CGMR|
5. 投标文件必须在2025年3月5日星期三上午8:30前送达以下地址:吉布提人民宫,国家公共采购委员会会议室。
6. 不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投标文件将在投标人代表和其他在场人员面前于2025年3月5日星期三上午9:00在上述地址公开开标 。
7. 投标文件必须附带一份金额为90,000美元的“投标保证金”。
请您相信,先生/女士,我们对您致以最诚挚的问候。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收
共和国大道696号,吉布提00253.21.25.07.22
ugp@ugp - cnss.org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总经理DEKA AHMED ROBLEH
### 货物招标文件范本(单一信封程序)(本DTAO不采用基于最低评标价法的评估)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总医院医院信息化系统软件采购
- **招标编号**:01/BAD/CNSS - UGP/2025
- **项目**:卫生部门能力建设支持项目
- **买方**: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 **合同名称**: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总医院医院信息化系统软件采购
- **国家**:吉布提
- **发布日期**:2025年2月3日
### 第1部分 - 招标程序
#### 第I节 - 投标人须知(IS)
1. **目录**
- **A. 总则**:1. 合同标的;2. 资金来源;3. 欺诈和腐败;4. 合格候选人;5. 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
- **B. 招标文件内容**:6. 招标文件的章节;7.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8.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 **C. 投标文件的编制**:9. 投标费用;10. 投标语言;11. 投标文件的组成;12. 投标函和价格清单;13. 备选方案;14. 投标价格和折扣;15. 投标和结算货币;16. 证明货物和相关服务合格及合规的文件;17. 证明投标人合格及资格的文件;18. 投标有效期;19. 投标保证金;20. 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 **D.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2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2. 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23. 逾期投标;24. 投标文件的撤回、替代和修改;25. 开标
- **E. 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26. 保密性;27. 初步审查投标文件;28. 对投标文件的澄清;29. 差异、保留和遗漏;30. 确定投标文件的符合性;31. 非实质性不符;32. 算术错误的修正;33. 换算为单一货币;34. 优惠幅度;35. 投标文件的评估;36. 投标文件的比较;37. 投标人资格审查;38. 买方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一个或所有投标的权利;39. 等待期;40. 授予合同意向通知
- **F. 合同授予**:41. 合同授予标准;42. 买方在授予合同时修改数量的权利;43. 授予合同通知;44. 买方的情况说明;45. 合同签署;46. 履约保证金;47. 关于采购的投诉
2. **A. 总则**
- **1. 合同标的**:根据招标特定数据(DPAO)中指明的招标公告 - 投标邀请(IAS),DPAO中指明的买方发布本招标文件,以获取第VII节“买方要求”中规定的货物以及(如有必要)所有相关服务。招标(AO)的名称、标识编号、物品数量、批次或批次组合(组批)信息见DPAO。在本招标文件中:“书面形式”指以书面形式传达(通过邮政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传,若DPAO有规定,还包括通过买方使用的电子采购系统分发或接收)并要求有回执;若上下文需要,单数形式表示复数,反之亦然;“日”指日历日,除非另有说明为“工作日”。工作日指借款人的官方工作日,不包括借款人的官方节假日。
- **2. 资金来源**:DPAO中指明的借款人或受益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已向DPAO中指定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申请或获得一笔资金(以下简称“资金”),金额见DPAO,用于资助DPAO中所述的项目。借款人计划使用部分资金支付本次招标合同项下的授权款项。银行仅在借款人提出申请并经银行批准后,根据借款人和银行之间的融资协议条款进行付款。融资协议禁止从贷款账户中提取任何款项支付给任何个人或实体,或用于进口货物,前提是银行知晓该付款或进口属于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发布的禁令范围。除借款人外,任何一方均无权享有融资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也无权对融资资金主张债权。
- **3. 欺诈和腐败**:银行要求遵守银行诚信框架,该框架包括非洲开发银行集团的制裁程序、银行的投诉举报和处理政策、符合采购框架的银行采购政策以及所有其他适用政策和程序,包括在腐败和欺诈行为方面的更新内容,详见第VI节“欺诈和腐败”。为实施这些规定,投标人应允许并确保其代理人(无论是否申报)、分包商、顾问、服务提供商、供应商及其员工允许银行审查与任何资格预审程序、投标提交以及(如合同授予)合同执行相关的账目、会计凭证、报表和其他文件,并将这些文件提交给银行指定的审计人员进行核查。
- **4. 合格候选人**:投标人可以是私营企业、公共企业或机构(但需符合IS第4.6条的规定),或它们以联合体、财团或协会(GECA)形式的组合(以下简称GECA),依据现有协议或意向组建协议的意向书。若为联合体、财团或协会(GECA):除非DPAO另有规定,所有成员应对合同的全部执行承担连带责任;GECA应指定一名代表,该代表有权在招标期间以及(如合同授予GECA)合同执行期间有效代表所有成员;GECA中提议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DPAO中规定的数量,或根据IS第4.1条d款规定的百分比计算得出的数量,取两者中的较小值,若两者相等,则任一种选择均可适用;GECA中每个成员(合作伙伴)在合同价值中的参与比例不得低于DPAO中规定的百分比。若IS第4.1条c款和d款不能同时适用,则以后者为准。投标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任何处于利益冲突状态的投标人将被取消资格。在本次招标过程中,以下情况的投标人可能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投标人、受另一个投标人控制或与另一个投标人受共同控制;直接或间接接受另一个投标人的资助;在本次招标中有与另一个投标人相同的法定代表人;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与另一个投标人存在关系,从而能够影响另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或影响买方在本次招标中的决策;投标人或其关联企业为本次招标的货物或服务的规格编制或设计提供了咨询服务;投标人本身或其关联企业已被或拟被借款人或买方聘用,在合同项下对货物或服务进行监督或控制;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不包括咨询服务)是为本次招标项目的准备或执行提供的咨询服务的后续或直接相关服务,且该咨询服务由投标人本身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其控制或与其受共同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投标人与借款人的员工(或项目执行实体的员工或部分贷款受益人的员工)存在密切的商业或家庭关系,且该员工直接或间接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或合同规格的制定,和/或参与投标评估过程,或可能参与同一合同的执行或监督,除非在招标过程和合同执行期间,该关系所产生的冲突已得到银行满意的解决。单个企业(作为个体或作为GECA的合作伙伴)不得参与多个投标(可能允许的备选方案除外),包括作为分包商。投标人参与多个投标将导致其参与的所有投标均被取消资格。非投标人或非GECA合作伙伴的企业可以作为分包商参与多个投标。投标人及其所有组成部分,包括任何分包商或供应商,应具有银行采购政策规定的合格国家国籍,具体见采购框架中关于银行集团资助业务的采购政策以及第V节“合格国家”的规定,但需符合IS第4.8条的规定。若投标人是某国的国民,或在该国注册成立、设立并依据该国法律运营,则该投标人将被视为具有该国国籍。此标准也适用于确定拟用于合同任何部分(包括相关服务)的分包商和供应商的国籍。根据银行诚信框架,受到银行制裁的投标人,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无资格通过资格预审、提交投标文件、获得银行资助的合同授予,或从该合同中获得任何利益(无论是财务利益还是其他利益)。被宣布无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名单可在DPAO中提及的电子邮箱地址获取。买方所在国的公共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参与投标并获得合同授予:能够向银行证明其具有法律和财务自主权;受商业法律规则约束;且不受买方的监督或管理。投标人不应因投标保证金声明而被买方暂时排除在外。企业和个人可能根据第V节的规定无资格参与投标:若借款人所在国的法律或官方法规禁止与该企业所在国进行商业往来,前提是银行确认该排除不会妨碍本次招标中相关货物和服务的有效竞争;或根据联合国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做出的决定,借款人所在国禁止从该企业所在国进口任何货物或向该国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进行任何支付。投标人应提供买方合理要求的任何文件,以令买方满意地证明其持续符合参与投标的资格。若招标前进行了资格预审,则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候选人才可提交投标文件。受到借款人制裁而被排除在其采购项目之外的企业,将被允许参与本次采购流程,除非应借款人要求,银行确定该排除:与欺诈和腐败有关;且是在对该企业公平的司法或行政程序框架内做出的。
- **5. 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所有由银行资助并属于本次合同标的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其原产国须符合银行集团资助业务采购政策的规定,并在第五节“合格国家”中予以明确。就本条款而言,“货物”是指产品、原材料、机器、设备和工业设施;“相关服务”主要是指保险、安装、培训和初始维护等服务。“原产国”是指货物被开采、种植、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国家;或者是指通过对重要部件进行制造、加工或组装,最终得到具有可销售特性且基本特征与进口部件有实质性差异的商品的国家。生产、组装、分销或销售货物的企业的国籍并不决定货物的原产国。
3. **B. 招标文件内容**
- **6. 招标文件的章节**:招标文件包含第1、2和3部分,其中涵盖以下各节。应结合根据IS第8条可能发布的任何补遗进行解释。
- **第1部分 招标程序**:第I节 - 投标人须知(IS);第II节 - 招标特定数据(DPAO);第III节 - 评估和资格标准;第IV节 - 投标表格;第V节 - 合格国家;第VI节 - 欺诈和腐败
- **第2部分 货物供应条件**:第VII节 - 买方要求
- **第3部分 合同条件和合同表格**:第VIII节 - 一般行政条款手册(CCAG);第IX节 - 特殊行政条款手册(CCAP);第X节 - 合同表格
- 买方发布的投标邀请书不属于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买方不对投标人负责招标文件、对澄清请求的答复以及根据IS第8条发布的招标文件补遗的完整性,除非这些文件是直接从买方处获得的。如有冲突,以买方直接出具的文件为准。投标人应仔细审查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说明、表格、条件和规格。投标人有责任提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信息和文件。
- **7.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希望对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书面联系DPAO中指定的买方地址。买方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DPAO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收到的所有澄清请求,并将回复副本(注明问题但不指明提问者身份)发送给所有按照IS第6.3条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DPAO有规定,买方还应将回复发布在DPAO中确定的互联网站点上。如果买方认为因澄清请求需要修改招标文件,则应按照IS第8条和第22.2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 **8.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买方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间,通过发布补遗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任何发布的补遗都应被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按照IS第6.3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直接从买方处获得招标文件的人。买方应立即将补遗发布在IS第7.1条确定的互联网站点上。为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在准备投标时考虑补遗内容,买方可以自行决定根据IS第22.2条的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4. **C. 投标文件的编制**
- **9.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与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相关的所有费用,无论招标程序的进行和结果如何,买方均不承担这些费用,也无义务支付。
- **10. 投标语言**: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和买方之间与投标相关的所有通信和文件均应使用DPAO中规定的语言编写。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补充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有翻译成DPAO中规定语言的相关部分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为解释投标文件,翻译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包括投标人应按第IV节要求正确填写的所有表格:根据IS第12条规定编制的投标函;价格清单:按照IS第12条和第14条规定填写的适用价格清单;投标保证金或按照IS第19.1条规定出具的投标保证金声明;基本投标 - 技术部分;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技术投标备选方案:如果根据IS第13条的规定允许提交,则应提供;授权书:书面确认授权投标文件签署人约束投标人,符合IS第20.3条的规定;资格证明文件:根据IS第17条的规定,证明投标人在其投标被接受后具备执行合同所需资格的文件;投标人资格证明:根据IS第17条的规定,证明投标人有资格参与投标的文件;货物和服务合格证明:根据IS第16条的规定,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相关服务符合合格标准的文件;符合性证明:根据IS第16条和第30条的规定,并支持上文第11.2条c)和d)款,证明货物和相关服务以及投标条款和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根据IS第17.2(a)条规定的制造商授权书;以及DPAO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文件。除IS第11.1条要求的文件外,GECA提交的投标文件还应包括一份约束所有GECA成员的GECA协议副本,或者由所有GECA成员签署的组建GECA的意向书及协议草案。在投标函中,投标人应提供与投标相关的已支付或拟支付的佣金和报酬信息。
- **12. 投标函和价格清单**:投标人应填写第IV节“投标表格”中提供的投标函和价格清单,不得对其格式进行任何修改,除非符合IS第20.3条的规定,否则不接受任何其他替代格式。所有栏目都应填写完整,以提供所需信息。
- **13. 备选方案**:除非DPAO另有规定,否则备选投标方案将不予考虑。
- **14. 投标价格和折扣**:投标人在投标函和价格清单中注明的价格和折扣(包括任何价格减免)应符合以下规定。货物和相关服务清单上的所有批次和物品都应在价格清单中分别列出并标明价格。根据IS第12.1条的规定,投标函中注明的价格应为投标总价,不包括任何可能的折扣。投标人应根据IS第12.1条、第14.6条和第14.7条的规定,在投标函中注明所有折扣以及折扣的适用方法。投标人提供的价格在其执行合同的整个期间应保持固定,除非DPAO另有规定。带有价格调整条款的投标将被视为不符合要求,并根据IS第30条予以拒绝。然而,如果DPAO规定合同执行期间价格可调整,则固定价格投标不会被拒绝,但调整系数将被视为零。IS第1.1条可能规定招标针对单个物品、单个批次(单独合同)或一组批次(组合合同)进行,具体如DPAO中所规定。除非DPAO另有指示,否则所报价格应对应于每个单个物品(在针对单个物品进行招标的情况下)的全部(100%)数量、每个批次的全部(100%)物品以及每个批次中每个物品的全部(100%)规定数量(在针对单个批次和批次组合进行招标的情况下)。如果投标人希望在授予多个单个物品(在针对单个物品进行招标的情况下)、多个批次(在针对单个批次和批次组合进行招标的情况下)时提供价格折扣,则应明确说明适用于每个物品、每个单个批次或每个批次组合的折扣,或者在必要时,适用于组合合同中每个单个合同的折扣,并在所有情况下清楚说明这些折扣应用于单个物品的方法。提供的价格折扣应符合IS第14.4条和第14.6条的规定,同时考虑到IS第14.7条中关于不明确或含糊的价格折扣的后果,但前提是所有批次的投标都同时提交和开标。投标中提出的折扣应明确无误,因为投标提交后,将不会就折扣问题进行任何澄清或允许进行澄清。买方对折扣的决定将基于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依赖外部证据。如果买方认为(其决定为最终决定)投标中提出的折扣:性质不明确、含糊或模糊,无法正确或合理地应用,则投标将被拒绝;存在轻微不一致或不明确之处,但可以合理解释,买方可以决定以其认为合理和适当的方式应用折扣,以使买方的评估成本最低。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买方的决定,则投标将被拒绝。“EXW、CIP”等类似术语应受招标日期时国际商会发布的最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中规定的规则约束,具体如DPAO中所指定。价格应按照第IV节“投标表格”中提供的每个价格清单的要求填写,如下文a)、b)、c)和d)所述。对于特定的货物物品,应根据该物品的适用分类使用单个价格清单,即如果该物品在买方所在国制造并提供,或者如果合同授予后需要进口或之前已经进口。开标后,不得对所提供的价格清单或分类进行任何修改。不遵守这些说明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价格分解为不同组成部分的目的仅是为了便于买方比较投标。这绝不限制买方根据投标人提出的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例如,买方可以选择在工厂交货(EXW)或约定地点接收货物,而不是在最终目的地接收货物。同样,如果除了其他条款(如FOB(离岸价)或FCA(货交承运人)等)之外,还要求以CIP(目的地港交货,包括至……的保险)价格进行投标,则买方可以自行决定根据这些其他条款授予合同,而不是CIP价格,尽管投标的比较和评估始终基于CIP - 最终目的地价格。供应商在报价时可以自由选择运输商并从任何合格国家获得保险服务,符合银行采购框架以及第五节“合格国家”中的规定。同样,投标人可以从符合银行采购框架以及第五节“合格国家”中规定的任何合格国家获得保险服务。DPAO会明确“最终目的地”(项目现场)是否与“目的地”不同,以及它们的地址。价格清单表格中针对货物和相关服务提出的价格应按以下方式呈现:
- **对于在买方所在国制造的货物**:货物的EXW(工厂交货、车间交货、展览厅交货、仓库交货或销售商店交货,视情况而定)价格,不包括所有关税或进口税以及已支付或应支付的用于制造或组装货物的零部件和原材料的销售税及其他税费;如果合同授予,在买方所在国应缴纳的货物销售税及其他税费;以及将货物运输至DPAO中指定的最终目的地(项目现场)的国内运输、保险及其他当地服务费用。
- **对于在买方所在国境外制造且需进口的货物**:货物的CIP - 买方所在国目的地价格,如DPAO中所规定。如果“最终目的地”与“目的地”相同,则适用进口货物价格清单第6和7列中的CIP价格应填写为指定的最终目的地价格;将货物从指定的目的地(CIP)运输至DPAO中指定的最终目的地(项目现场)的国内运输、保险及其他当地服务费用。如果商定的最终目的地与“目的地”相同,则第8列中不适用于进口货物价格清单的费用不应填写,应注明“无”。相反,上文b) i)点中注明的最终目的地CIP价格应包括这些不同的费用。
- **对于在买方所在国境外制造且已进口的货物**:货物价格,包括货物的初始进口价值以及可能的加价(或减价),以及其他相关的当地费用,以及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已进口货物的关税和其他进口税;已支付(需提供文件证明)或应支付的已进口货物的关税和其他进口税;通过上文i)和ii)项计算得出的货物价格;如果合同授予投标人,在买方所在国应缴纳的货物销售税及其他税费;以及将货物运输至DPAO中指定的最终目的地(项目现场)的国内运输、保险及其他当地服务费用。
- **对于相关服务(不包括将货物运输至最终目的地所需的国内运输及其他服务),当在第VII节“买方要求”中需要此类服务时**:构成相关服务一部分的每个项目的价格(包括适用的税费)。
- **15. 投标和结算货币**:投标货币和结算货币应相同。除非DPAO另有规定,投标人应使用买方所在国货币表示其投标价格中对应在该国产生的费用部分。投标人可以用任何国家的货币表示其投标价格。如果投标人希望以多种货币获得付款,在不超过除买方所在国货币外三种货币的情况下,可以用这些货币表示其投标价格。
- **16. 证明货物和相关服务合格及合规的文件**:为证明货物和相关服务符合IS第5条规定的合格标准,投标人应填写第IV节“投标表格”中价格清单内包含的原产国声明。为证明货物和相关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中提供书面证据,证明货物符合第VII节“买方要求”中规定的技术规格和标准。书面证据可以采用产品说明书、图纸或数据的形式,包括对货物和相关服务主要技术特征和性能的详细描述,以证明其基本符合规格要求,必要时还应列出与第VII节“买方要求”规定的差异和保留意见。投标人还应提供一份清单,详细列出从买方开始使用货物起至DPAO中规定的期间内,货物正常连续运行所需的所有备件、专用工具等的详细信息,包括可用的供应来源和当前价格。买方在数量清单、交货时间表和技术规格中指定的执行方式、制造工艺、设备和材料适用的标准,以及品牌名称或产品目录编号仅作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用其他质量标准、品牌名称和/或其他产品目录编号替代,但必须令买方满意地证明所替代的标准、品牌和编号在实质上等同于或优于第VII节“买方要求”中的技术规格。
- **17. 证明投标人合格及资格的文件**:为证明其符合IS第4条规定的合格标准,投标人应使用第IV节“投标表格”中的格式填写投标函。投标人应提供的证明其在投标被接受后具备执行合同所需资格的文件,应使买方满意地证明:如果DPAO有要求,对于不制造或生产其所提供货物的投标人,应提交制造商授权书,使用第IV节“投标表格”中包含的标准格式,以证明其已得到货物制造商或生产商的正式授权,可在买方所在国提供这些货物;如果DPAO有要求,对于未在买方所在国设立的投标人,应通过一名具备相应能力的代理人进行代表(如果其投标被接受),该代理人能够履行供应商在技术规格、维护、修理和备件供应方面的合同义务;投标人满足第III节“评估和资格标准”中规定的每项资格标准。
- **18. 投标有效期**:投标应在DPAO中规定的自买方根据IS第22.1条设定的投标截止日期起的期限内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视为不符合要求,并被买方拒绝。在投标有效期届满前,买方可以例外情况下要求投标人延长其投标有效期。该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如果根据IS第19条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声明,则其有效期也应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而不会丧失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被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除非符合IS第18.3条的规定。如果合同授予延迟超过投标初始有效期56天以上,则合同价格应按以下方式确定:在固定价格合同的情况下,合同金额应等于投标金额乘以DPAO中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以考虑从56天期满后的次日起至授予合同通知之日期间投入成本的增加;在可调整价格合同的情况下,合同金额应为投标金额;在所有情况下,投标评估均应基于投标金额,不考虑上述调整。
- **19.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DPAO的要求,以原始文件的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声明,作为其投标的组成部分。当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时,其金额和货币应在DPAO中注明。投标保证金声明应采用第IV节 - 投标表格中提供的格式。当本条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保证金应为即期支付的保证金,投标人可选择以下形式之一: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银行支票或保付支票;或DPAO中可能提及的任何其他担保形式,且应来自认可的机构,并在符合资格标准的国家设立。如果无条件保函由买方所在国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则该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应在买方所在国有一家代理金融机构,以便在必要时执行保函,除非买方在投标提交前书面同意无需代理金融机构。在银行保函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应按照第IV节 - 投标表格中的格式开具,或者采用基本相似且在投标提交前得到买方批准的其他格式。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超过投标初始有效期28天,并且在根据IS第18.2条规定进行任何延期的情况下,也应相应延长。任何未附带基本符合IS第19.1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声明的投标,将被买方视为不符合要求而予以拒绝。如果根据IS第19.1条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则在中标人签署合同并提供IS第46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后,应尽快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签署合同后,在收到要求的履约保证金时尽快退还。投标保证金可能会被没收:如果投标人在其投标函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如有延期,则为延期后的有效期;如果是中标人,若其:未履行IS第45条规定的签署合同的义务;或未履行IS第46条规定的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义务。GECA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声明应以提交投标的GECA的名义出具。如果在提交投标时GECA尚未正式组建,则GECA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声明应以所有未来GECA成员的名义出具,符合IS第4.1条和第11.2条中意向书的措辞。当根据IS第19.1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声明,且出现以下情况时: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中标通知后,未按照IS第45条的规定签署合同,或未按照IS第46条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如果DPAO有规定,买方可以执行投标保证金声明,将该投标人从业主的任何合同授予中取消资格,取消资格的期限在DPAO中规定。
- **20. 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投标人应按照IS第11条的规定准备一份投标文件原件,并清楚标明“原件”。如果IS第13条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则备选投标方案应清楚标明“备选方案”。此外,投标人应按照DPAO的要求提交相应数量的投标文件副本,并在这些副本上清楚标明“副本”。如果副本与原件存在差异,以原件为准。投标人应将任何机密或商业专属信息标记为“机密”。这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制造工艺或技术,或任何其他敏感的商业或财务信息。投标文件的原件和所有副本应打印或用不可擦除的墨水书写,并由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签署。该授权应按照DPAO中规定的形式确立,并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授权签署人的姓名和职务应打印或印刷在签名下方。除未修改的出版物外,投标文件的所有页面均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进行草签。由GECA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由GECA的授权代表以GECA的名义签署,以约束所有成员,并应包括GECA受托人经授权签署人的授权书。任何行间插入、涂改或添加内容,须经投标文件签署人签署或草签后方为有效。
5. **D.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
- **2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入一个密封的信封(单一信封程序)。在这个信封内,投标人应分别放置并密封以下信封:标有“原件”的信封,包含IS第11条所述的所有构成投标文件的文件;标有“副本”的信封,包含所需数量的投标文件副本;如果IS第13条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则视情况而定:标有“备选方案”的信封,包含备选投标方案;以及标有“备选方案副本”的信封,包含所需数量的备选投标方案副本。内外层信封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按照IS第22.1条的规定寄给买方;注明IS第1.1条中指明的招标标识;注明在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开启。如果信封未按规定密封和标记,买方对投标文件可能丢失或提前开启不承担责任。
- **22. 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投标文件必须在DPAO中指定的地址由买方接收,且不得迟于DPAO中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如果DPAO有规定,投标人应有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投标文件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应遵循DPAO中规定的程序。买方可以自行决定根据IS第8条修改招标文件,从而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原截止日期约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将受新截止日期的约束。
- **23. 逾期投标**:买方将不审查任何超过IS第2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收到的投标。买方在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投标将被宣布为逾期投标,予以拒收并退回给投标人,且不予以开启。
- **24. 投标文件的撤回、替代和修改**: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撤回、替代或修改其投标,该通知须由授权代表签署,并附上IS第20.3条规定的授权书副本(撤回通知无需副本)。相应的修改或替代投标应随书面通知一并提交。所有通知应:按照IS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撤回通知无需副本)准备和交付。此外,信封应根据情况清楚标明“撤回”“替代投标”或“修改”;并在IS第2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由买方收到。根据IS第24.1条要求撤回投标的,其投标将在未开启的情况下退回给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或任何可能的有效期延长期届满之间,任何投标均不得撤回、替代或修改。
- **25. 开标**:在遵守IS第23条和第24.2条规定的前提下,买方将在DPAO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址,在投标人代表和任何其他希望在场的人员面前,公开开标所有在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收到的投标(无论收到的投标数量多少)。如果IS第22.1条规定了电子投标的开标程序,则DPAO中将详细说明这些程序。首先,将开启标有“撤回”的信封,并高声宣读其内容,而包含相应投标的信封将在未开启的情况下退回给投标人。只有当撤回通知包含签字人要求撤回的有效授权,并在开标会议上高声宣读时,投标的撤回才被允许。接着,将开启标有“替代投标”的信封并高声宣读,相应的新投标将替代原投标,原投标将在未开启的情况下退回给投标人。如果替代通知不包含签字人要求替代的有效授权且未高声宣读,则不允许替代投标。然后,将开启标有“修改”的信封,并与其相应的投标一起高声宣读。只有当修改通知包含签字人要求修改的有效授权且高声宣读时,投标的修改才被允许。所有剩余的信封将逐一开启,高声宣布投标人的名称,以及可能的修改说明、投标价格(如有批次,则按批次列出),包括任何折扣和可能的备选方案、是否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以及买方认为有用的任何其他细节。只有开标时公开宣读的投标、折扣和投标备选方案才会被评估。投标函和价格清单将由出席开标仪式的买方代表按照DPAO中规定的方式进行草签。买方不应就投标的优劣发表意见,也不应拒绝任何投标(符合IS第23.1条规定的逾期投标除外)。买方应编制一份开标记录,至少应包括:投标人的名称,以及是否有投标撤回、替代或修改情况;投标价格,如有批次,则按批次列出,包括任何折扣;提出的任何备选方案;以及是否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将要求在场的投标人代表签署开标记录。投标人未签字不影响开标记录的有效性和内容。开标记录的副本将分发给所有投标人。
6. **E. 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 **26. 保密性**:在按照IS第40条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授予合同意向通知之前,与投标评估和合同授予建议相关的任何信息都不应提供给投标人或任何其他与该程序无关的人员。投标人在投标评估或合同授予决策过程中试图影响买方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尽管有IS第26.2条的规定,在开标至合同授予期间,如果投标人因与招标程序相关的原因希望与买方联系,则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 **27. 初步审查投标文件**:在按照IS第35条进行详细评估之前,买方将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收到且在公开开标仪式上开启的所有投标进行初步审查,作为确定其是否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第一步。买方对投标符合性的确定应基于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如IS第11条所定义,不得依赖外部证据。买方将检查和审查投标文件,以确定其是否完整,文件是否已由投标人正式签署以约束投标人,投标是否符合投标人、货物和服务的合格要求,投标人是否不存在利益冲突并已明确其投标的有效期,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声明及其他进行评估所需的基本文件,以及投标是否可接受。在遵守IS第28条规定的前提下,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行进一步审查。
- **28. 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便于审查、评估、比较投标文件和核实投标人的资格,买方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进行澄清。除了对买方要求的回复外,投标人提供的任何澄清都将不被考虑。买方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回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除了确认买方在评估投标时发现的算术错误(按照IS第32条的规定)外,不得要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进行修改,也不得对投标进行实质性更改(包括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投标金额更改)。如果投标人在买方规定的澄清要求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未提供对其投标的澄清,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 **29. 差异、保留和遗漏**:为评估投标的目的,适用以下定义:“差异”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保留”是指提出限制性条件,或不接受招标文件要求的规定;“遗漏”是指完全或部分缺少招标文件要求的信息和文件。
- **30. 确定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在根据IS第27条(如有必要)拒绝部分投标后,将对剩余投标进行详细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买方将根据IS第11条定义的投标文件内容确定其符合性。基本符合要求的投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所有要求,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保留或遗漏的投标。实质性差异、保留或遗漏的特征如下:如果接受,将严重限制合同中规定的货物和相关服务的范围、质量或性能;或严重限制买方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且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果纠正,将对其他提交基本符合要求投标的投标人造成不利影响。买方将按照IS第16条、第17条、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以及(如有必要)DPAO和第III节“评估和资格标准”,审查投标的技术方面,以确保满足第VII节的所有要求,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保留或遗漏。为此,考虑到任何实质性差异、保留或遗漏,买方将排除任何不符合技术要求(属于可接受/不可接受类型)或基本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的投标。买方还将审查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投标的商业方面,特别是其是否符合合同草案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招标文件中包含的其他文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保留或遗漏,对其重要性的确定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买方将排除任何基本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投标人此后不得通过纠正已发现的实质性差异、保留或遗漏使其投标符合要求。所有其他被认为基本符合要求的投标将被保留,以便进行更详细的评估。
- **31. 非实质性不符**:如果投标基本符合要求,买方可以容忍任何轻微的不符或遗漏。如果投标基本符合要求,买方可以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文件,以纠正投标中与要求提供的文件相关的非实质性不符或遗漏。此类遗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涉及影响投标价格的因素。未遵守此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可能被排除。当投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时,买方将纠正影响投标金额的轻微不符或遗漏。为此,仅为评估目的,将按照DPAO中的规定调整投标金额,以考虑缺少或不符合要求的因素。
- **32. 算术错误的修正**:如果投标基本符合要求,买方将按照以下方式修正算术错误:如果单价与通过单价乘以相应数量得出的总价之间存在矛盾,除非买方认为单价的小数点明显错位,否则以单价为准,总价将被修正;如果通过加减分总计得出的总计不正确,则分总计为准,总计将被修正;如果文字表述的价格与数字表述的价格之间存在矛盾,除非文字表述的金额存在算术错误,否则以文字表述的金额为准,但需遵守上述a)和b)款的规定。将要求投标人接受算术错误的修正。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照IS第32.1条进行的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排除。
- **33. 换算为单一货币**:为便于评估和比较,买方将按照DPAO中的规定,将所有以不同货币表示的投标价格换算为单一货币。
- **34. 优惠幅度**:除非DPAO另有规定,否则不给予任何优惠幅度。如果给予优惠幅度,则应用方法将按照第III节“评估和资格标准”中的规定,并符合银行采购框架的规定。
- **35. 投标文件的评估**:为评估投标,买方仅使用本条款和第III节“评估和资格标准”中定义的标准和方法。不允许使用任何其他标准和/或方法。通过应用这些标准和方法,买方将确定最有利的投标。最有利的投标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对于所有拟采购的物品,根据IS第14.6条关于投标价格和折扣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评估和合同授予的规定,其评估成本对买方最低;由基本满足适用合同资格标准的投标人提交。为评估投标,买方将考虑以下与基本投标和(如果DPAO允许)备选投标相关的因素,按照第III节 - 评估和资格标准中描述的标准和方法:按照DPAO中的规定,按物品、批次或批次组合进行评估的方式,以及IS第14条规定的投标价格;按照IS第32.1条的规定,为纠正算术错误而对价格进行的调整;按照IS第12.1条、第14.4条、第14.6条和第14.7条的规定,对所提供折扣进行的价格调整;按照IS第33条的规定,将上述a)、b)和c)项操作得出的金额换算为单一货币;按照IS第31.3条的规定,对可量化的轻微不符进行的调整;按照DPAO和第III节“评估和资格标准”中规定的额外评估因素进行的调整;如果适用,按照IS第34条 - DPAO和第III节“评估和资格标准”中规定的优惠幅度应用进行的价格调整。在评估投标时,不考虑合同执行期间可能适用的价格调整的潜在影响。当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可以分别注明每个批次的金额时,第III节“评估和资格标准”中将详细说明确定考虑投标函中提供的折扣后所有批次组合中成本最低的投标的评估方法。在评估投标金额时,买方将排除并不考虑:在买方所在国制造的货物,在合同授予投标人时应缴纳的销售税或其他类似税费;在买方所在国境外制造的货物,无论是已进口还是需进口,在合同授予投标人时应缴纳的关税和其他进口税、销售税或其他类似税费。为评估投标,买方可能还需要考虑除IS第14条规定的投标价格之外的其他因素,如货物和相关服务的特性、性能及其采购条件。如果适用,这些因素将以货币形式表示,以便于比较投标,除非DPAO另有规定,这些因素应在第III节“评估和资格标准”中列出。使用的因素和应用方法将按照IS第35.2(f)条的规定。
- **36. 投标文件的比较**:买方将比较所有投标的评估成本,以确定评估成本最低的投标,按照IS第35.2条的规定。投标比较应基于进口货物的CIP(目的地)价格和买方所在国制造货物的EXW价格,加上至目的地的国内运输和保险成本,并考虑所有要求的安装、培训、调试及其他服务的价格。价格评估不考虑基于CIP价格对进口货物(需进口或已进口)征收的关税和其他税费,也不考虑与货物销售或交付相关的销售税和其他类似税费。
- **37. 投标人资格审查**:买方将确定,令其满意地,为物品、批次、批次组合和/或其组合提交评估成本最低且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是否具备第III节“评估和资格标准”中规定的必要资格。就此而言,买方将确定对于哪些物品、批次和批次组合,以及(视情况而定)投标人提交的评估成本最低且基本符合要求的投标,基本满足各自的最低资格标准。此确定将基于对投标人按照IS第17条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查。此确定不考虑其他企业的资格,如投标人的子公司、母公司、分包商(除非招标文件允许的专业分包商)或与投标人不同的任何其他企业。合同授予投标人取决于此确定的结果为正面。否则,投标将被拒绝,买方将审查评估成本第二低的投标,以同样的方式确定该投标人是否有资格令人满意地执行合同。买方保留对与资格标准的轻微偏差进行豁免的权利,前提是这些偏差不会对投标人执行合同或合同组合的技术能力和财务资源产生实质性影响。
- **38. 买方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一个或所有投标的权利**:买方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在合同授予前的任何时间取消招标程序并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且无需因此对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取消招标,投标文件和投标担保将立即退还给投标人。
- **39. 等待期**:在等待期结束之前,合同不会授予。等待期为10个工作日,除非按照IS第44条的规定进行延长。等待期从买方将授予合同意向通知发送给所有投标人的次日开始。当只有一份投标提交,或者合同是响应银行认可的紧急情况时,等待期不适用。
- **40. 授予合同意向通知**:买方必须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授予合同意向通知,告知其拟授予合同的中标人。授予合同意向通知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中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该中标人的合同金额;所有提交投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开标时宣读的投标价格以及每个投标的评估成本;一份声明,说明未中标投标人(通知的接收方)的投标未被接受的原因,除非上述c)项中的信息已揭示了原因;等待期的截止日期;以及关于在等待期内提交情况说明请求和/或投诉的说明。
7. **F. 合同授予**
- **41. 合同授予标准**:在遵守IS第38条规定的前提下,根据IS第35条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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