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8“子所雅言”章辨义
子所雅言:《诗》、《书》、执礼,皆雅言也。
“子所雅言”一句,通常是训“雅言”为正言或标准语,并与“所”字一起组成所字结构。但应明确,所字结构中“所”字结合的是动词或动词性词语,所字结构本身则是一个名词性短语,如果“所”字结合名词,该名词也要动词化——这里只谈所字结构的一般形式,不涉及其固定格式。所字结构可作中心语、定语,也可作整个句子的主语或宾语。本章中,如果“雅言”原来是名词就没必要先被“所”字结构动词化,然后再因与“所”字结合而组成所谓的“名词性的所字结构”。所字结构中的“所”是代词,作动词事实上的宾语,“雅言”若活用为动词,首先它应是及物动词,其次其宾语必须是“所”,所以,将“所雅言”释解为所字结构无论如何不合语法,是无解的注释错误。
此处的误解在于把“雅言”看成是一个名词,进而将其理解为“正言”或“标准语”。王力主编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中“雅”字注为:规范的,例句也是用本章之句:诗书执礼,皆雅言也。“所雅言”正确的理解应是“所雅之言”,即孔子规范过的语言。“雅”活用为动词,“所雅”就是经过规范后的东西(言),“所”是“雅”的指代宾语,“所雅”作“言”的定语。言,指文字、辞句,在此句中是雅的受事宾语,也是“所”字的复指宾语。这种所字结构如果有“之”字就很好理解,如:
“仲子所居之室,伯夷之所筑与?”(《孟子·滕文公下》)。
“谨视其所见之国,不可举事用兵。”(《史记·天官书》)
“所”是“居”的宾语,“所居”是“室”的定语,“室”、“所”互相复指。“所见之国”与之同。但省略“之”字的用法也常见,如:
“由也好勇过我,无所取材。”(公冶长篇)
“恃二先君之所职业。”(《国语·鲁语上》)
“然吾王所见剑士,皆蓬头,突鬓,垂冠。”(《庄子·说剑》)
“无所取材”就是“无所取之材”;“所职业”就是“所职之业”;“所见剑士”可是“所见之剑士”。
总之,释“所雅言”为“所雅之言”,全章就可译为:孔子规范过的语言:《诗》、《书》中的语句,礼仪上的用辞,都是规范的用语。这样,“皆”是指《诗》、《书》以及礼仪上的用辞,就无异议了;而“也”表示判断,在译为中也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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