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用人单位递交离职文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假设是个人原因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般需要提前提交
(1)试用期:要提前3天提交
(2)非试用期:要提前30天提交
如果没有提前提出,提交辞职后就立即离岗、迅速离岗的,假设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可能面临原用人单位的索赔。
而且,假设劳动者没有依法办理离职手续,直接到“新用人单位”入职,造成原用人单位损失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及新用人单位,均可能面临原用人单位的索赔。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假设是个人原因辞职,但担心提交后用人单位不同意本人辞职的,最好是采取“能够留下痕迹,且方便举证”的方式提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只要劳动者依法提前通知了用人单位,时间到了(试用期提前3天,非试用期提前30天),即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审批权。
但是,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不太了解法律的规定,或者知道法律规定,但由于某种原因,仍故意阻挠劳动者离职的。
此时,假设劳动者是现场提交辞职证明,究竟“何时提出离职申请”以及“是否提交了离职申请”,都没有留下任何记录的,一旦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的离职”,甚至是否认收到辞职申请,劳动者可能面临比较被动的局面。
比如,劳动者本来已经提前30天递交辞职申请,但劳动者没有保留提交辞职申请的证据,待满30天就自行离岗,并迅速入职新的用人单位,假设原用人单位否认收到辞职申请,对劳动者申请仲裁、诉讼,可能导致劳动者及新用人单位遭受诉累,甚至劳动者及新用人单位还可能因此面临败诉、赔偿风险。
又如,劳动者去仲裁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主张双方已经离职,但可能无法证明自己究竟有没有离职,以及何时离职,而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又是与离职绑定的,此时劳动者一方可能面临诉求被驳回的风险(败诉风险)。
因此,假设预期用人单位可能会不同意本人辞职,阻挠本人辞职的,在提交辞职申请时,最好是使用“能留下痕迹,且方便举证”的方式提交,比如通过EMS邮寄,或者用微信的方式提出:
(1)EMS:
准备两份《辞职申请书》,自己留底一份,用EMS寄出一份。
收信人:用人单位
收信地址: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址,或者实际办公地址
EMS的内件品名(或备注):XXX的《辞职申请书》
(2)微信
假设有人事负责人的微信,或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可以通过微信的方式,将《辞职申请书》的内容发过去,并妥善保留、备份该微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是保留在手机本地的,尽量不要丢失手机,或者卸载重装微信程序,如有必要,最好备份一下相关微信记录(比如,可以同步、备份到电脑版的微信上,需要时再恢复到手机或平板,或者直接携带电脑去当庭展示)。
三、假设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被迫离职,并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六条主张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一方主张被迫离职的,有以下注意事项:
(一)劳动者离职时需要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被迫离职理由”的情形
1.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被迫离职的;
2.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离职的;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迫离职的;
4.因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被迫离职的;
5.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迫离职的;
6.因用人单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被迫离职的。
以上6种情形,假设劳动者离职时没有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而是以其他理由离职(比如家里有事、待遇低……),在离职后,才来主张自己是因为以上理由被迫离职的,根据主流判例观点,裁判机关无法支持劳动者诉求的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
(二)不需要离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被迫解除的理由”的情形
(1)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被迫离职的;
(2)因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被迫离职的;
以上两种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不能作为被迫离职理由的情形
1.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分析: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被迫离职的情形
2.用人单位“没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
分析:主流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差额,虽然有工资二字,但其在法律上不属于工资,而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二倍工资差额的,裁判机关不支持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
3.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年休假工资”的;
分析:主流观点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而是一种津贴,因此,用人单位没有安排未休年休假,拖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裁判机关也不支持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
4.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的;
分析:主流观点认为,高温津贴不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而是一种津贴,用人单位拖欠该津贴的,裁判机关不支持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
5.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公积金”的。
分析: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被迫离职的情形。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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