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学习第18天《梁惠王下 凡十六章》2.8

《孟子》学习第18天《梁惠王下 凡十六章》2.8

原文阅读

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

孟子对曰:“于传有之。”

曰:“臣弑其君可乎?”

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字词注释

[1] 汤放桀:商汤把夏桀流放到南巢(今安徽巢湖东北)。桀,夏最后一个国君,暴虐无道。

[2] 武王伐纣:周武王出兵讨伐商纣王,纣兵败,自焚而死。

[3] 一夫:一独夫,即一孤立之人。

译文参考

齐宣王问道:“商汤流放夏桀,武王讨伐商纣,有没有这回事呢?”

孟子回答说:“文献上有这样的记载。”

宣王问:“做臣子的杀掉他们的国君可以吗?”

孟子说:“破坏仁的叫做‘贼’,破坏义的叫做‘残’,既‘残’又‘贼’的人叫做‘独夫’。我只听说过杀了一独夫纣,没有听说过杀了国君的事。”

核心内容解读

      在这段短短的对话中,孟子通过回答齐宣王的提问,提出了一种颠覆性的政治伦理观,孟子将“弑君”这一传统礼法概念解构为“诛一夫”。他认为,君主若违背仁义,残害百姓,便丧失了作为君主的道德合法性,沦为“独夫民贼”。此时推翻暴君不再是“弑君”,而是对道德秩序的恢复。孟子对“弑君”的语义重构突破了周代礼法“君臣纲常不可逆”的绝对性,赋予政治反抗以道德正当性。

      孟子是将政治合法性建立在“仁政”基础上,而非单纯的世袭制度。他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将民心向背作为评判政权合法性的终极标准。纣王虽居君位,但因其暴虐失德,其统治已失去天命(即民意的象征),武王伐纣实为“替天行道”,为政治合法性确立了道德根基。

          虽然孟子并未直接提倡暴力革命,但通过“诛一夫”的论述,暗示人民(或代行天命的圣王)有权推翻暴政。这与后世“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易传》)的思想一脉相承,形成儒家政治哲学中独特的“革命正义论”。

      西汉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的理论,董仲舒将“天”神秘化为具有意志的最高权威,提出“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繁露》),虽保留了“天谴”对君权的制约,但更强调君权的神圣性。相比之下,孟子直接将“天意”等同于“民意”,更具人民性色彩。

与朱熹理学的分野** 

      宋朝时,朱熹将“三纲五常”上升为天理,强调“君臣父子,定位不易”(《朱子语类》),更倾向于维护君权绝对性。而孟子思想中隐含的“革命性”,在理学体系中常被弱化,直至明末黄宗羲方重新发掘,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明夷待访访录》)。

      孟子的“诛一夫”说与洛克的“政府解约论”有相通之处:二者均认为统治者违背契约(或仁义)时,人民有权反抗。但孟子未明确“契约”主体,其理论仍以道德而非法理为核心,体现出儒家伦理政治的特质。

      当代学者李景林先生在《教化的哲学》中对此段对话的阐释颇具启发性。他指出,孟子通过“贼仁”“贼义”的判定,将政治问题转化为道德问题,强调主体(包括君与民)的道德自觉是政治秩序的基础。暴君因自我放逐于道德之外,自然丧失政治身份。这是道德主体性的彰显。而且,孟子给出了“民意”的超越性维度。他认为,孟子将“民意”抽象为超越具体历史情境的价值标准,使儒家政治哲学既不同于法家的现实功利主义,也区别于道家纯粹的出世理想,形成“即现实而超越”的特质。孟子的思想提示我们: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不能仅依赖程序正义或绩效合法性,更需以普遍道德价值为根基。这对当代民主政治中“工具理性膨胀”的困境具有警示意义。

      可见,孟子通过“诛一夫纣”的论断,在先秦思想史上划出了一道鲜明的分界线:政治权威必须接受道德价值的检验。这一思想不仅为传统中国提供了批判暴政的理论武器,更在当代与全球政治哲学展开深层对话。其核心启示在于——真正的政治合法性,始终存在于对人性尊严与道德理想的坚守之中。

背景知识介绍

孟子思想中的“王道”理想(下)

      关于“讨伐”之说,是指对于无道而屠杀人民的“暴君”,可以用武力将其推翻。历史上的夏桀王和商纣王,是有名的暴君,结果被商汤和周武王所灭,实现了“改朝换代”。对于此事,孟子给予了肯定,并由此论证说在特殊情况下,实行自下而上的“讨伐”是合理的。这在当时,是一种“石破天惊”之说。因为按照当时的制度,臣是不能杀君的,在下者是不能犯上的。正因为如此,齐宣王问孟子:“臣弑其君,可乎?”这个“弑”字本身就是贬义的,是从“春秋笔法”而来的。宣王的意思是,以下犯上,以臣杀君,难道是允许的吗?孟子毫不犹豫地回答说:“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在这里孟子运用了孔子的“正名”学说将其发展为一种革命之说。这虽是讲现实中的君臣关系,却是以君之是否符合君道、臣之是否符合臣道为标准,衡量君臣关系的。行仁义者便是名正言顺的君,不行或破坏仁义者虽然身居君位,却是一个残贼之人,一个独夫,已经丧失了为君的资格。孟子用“诛”这个褒义词说明对独夫实行讨伐的合理性,其用意是非常明显的,“诛一夫纣”和“弑君”是两回事。孟子并不是无条件地提倡“革命理论”,而是将“讨伐”暴君看作是在非常情况下解救人民疾苦的不得已的办法。

        孔子是主张“禅让”的,传说中的尧、舜,让位于舜、禹,这被看成是政权转移的最理想的形式。孔子是提倡用和平方式实行改革的思想家。其实,孟子也是主张“禅让”的,他之所以“言必称尧舜”,其中就包含着这层意思。但是,在“暴君污吏”横行而仁义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他认为“征诛”是允许的,也是可行的。在孟子看来,只要是兴仁义之师,人民就会“箪食糊浆”而迎之,所到之处,就会“所向披靡”,这就是“仁者无敌”。因此,他认为,武王伐纣而“血流漂杵”的说法是不真实的。他相信,武王兴师,是“以至仁伐至不仁”,顺应民心,纣王之兵一定会“倒戈”,决不至于出现血流成河,以至“漂杵”的场面。从这里也能看出孟子思想的理想主义的成分。

      “由仁义行”就是理想的“王道”政治。这说明“王道”是以仁义为其根本内容的。“有道”与“无道”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实行仁义。唐朝的韩愈在《原道》中说:“道德为虚位,仁义为定名。”将仁义规定为道德的实质内容,这是完全符合孟子思想的。前面谈过“仁”的内容,这里再谈谈“义”的问题。“义”主要是指正义。“杀一无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孟子和孔子一样,反对取“不义之财”。孟子有“王霸”“义利”之辩,其中的“义”就是正义原则。有人说,孟子反对“利”,其实,孟子并不反对利,但是,利不能成为唯一原则,一定要和义结合起来,由义来指导。这才是孟子和儒家的义利观。用孟子的话说,就是先义而后利,不是先利而后义。这个“先”字是优先之义。义和利并不总是矛盾的,应当求得二者的统一,但是,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就要“舍利”而“取义”。在这里,义是第一原则。这就是孟子的正义观。

      孟子说过:“春秋无义战。”孟子认为,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春秋时期的战争是诸侯之间相互争夺利益而不讲正义的战争。春秋如此,战国则更加糟糕。“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今之诸侯,五霸之罪人也。”按照孟子的思想,五霸(说法不同,一般指齐桓公、晋文公、秦穆公、宋襄公、楚庄王)是三王之罪人,这一点好理解;战国之诸侯,何以是五霸之罪人呢?这里又有一些区别。五霸之中,最强盛者莫过于齐桓公,但齐桓公有“葵丘之会”,即在葵丘这个地方(今河南考城县)大会诸侯,订立盟约,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了争端。盟约中规定了五条公约,其中有“诛不孝”即责罚不孝敬父母之人、“尊贤育才”“敬老慈幼”“士无世官”即不要世袭以及“无曲防”“无遏籴”即不要筑堤防以禁止互相通商购粮等等内容,体现了某些仁道精神。最后说道:“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这就制止了战争的发生。其实,齐桓公不止一次盟会诸侯,孔子说过,“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革”,并且给予了高度评价。孟子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予以肯定。但是,“今之诸侯皆犯此五禁”,而今之大夫,又“逢君之恶”,即逢迎而为之出谋划策,因此,今天的诸侯是五霸之罪人,而今天的大夫,又是诸侯之罪人。

      但是,用王道政治的理想标准来衡量,齐桓公这样的诸侯他也是不屑一顾的。“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连孔子的学生都不谈论齐桓公、晋文公的事迹,孟子就更不谈了。孟子要讲的,则是“王道”,即实现以“仁义”为核心价值,以天下统一为主要标志,以社会安定、人民安乐为根本目的的理想社会。他之所以“周游列国”,其目的就是以“王道”理想说服诸侯,希望能有一个诸侯站出来,推行他的主张;结果,他的愿望落空了。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他的主张,他坚信,他的理想是符合人民意愿的,也是一定会实现的。

(完)

参考资料

《孟子通释》,李景林,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11月

《孟子译注(简体字本)》,杨伯峻译注,2008年12月

《孟子(中华经典藏书)》,万丽华 蓝旭 译注,中华书局,2016年1月

《孟子》,蒙培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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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感冒的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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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ech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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