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中国被隐匿的最强财团!

土地资源,是人类最有价值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这使全国约5.6亿亩宅基地、19亿亩耕地、3.1亿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土地资源,在法律上成为村集体可支配的核心资产。

粗糙地按市场化估值,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潜在价值即超300万亿元,村集体持有的土地资产规模远超任何央企财团。

最近这些年,经村集体决议,在集体用地上修建房屋的情况屡见不鲜,即使政府出面干扰,也不能强制拆除,原因是依据《宪法》及《民法典》,村集体真真切切地拥有土地处置的权力。

依据《民法典》第261条,村集体对土地等资源拥有完整所有权,兼具资产管理(如土地发包)、收益分配(如征地补偿款处置)、产业开发(如建设工业园)等职能,其权限覆盖“资源—资本—资金”全链条转化。

某种程度上,

政府属于物业公司,

村集体才是这片土地上真正的业主。

村集体,这个庞大无比财团的资本化运作,只是刚刚开始。

2025年5月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即将实行,村集体将加速向现代财团转型。村集体将从隐形财团站到台前开启运作,沉睡的资产将被唤醒。

在我看来,这部法律有三大意义:

1、明确法人地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定义为“区域性经济组织”,具有特别法人资格,可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成为独立市场主体

2、明确资产资本化路径   允许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量化到成员,作为分配依据;明确集体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分类管理原则,推动资源整合与市场化运营

3、激活农村要素市场   通过规范产权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促进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为引入社会资本和现代管理模式奠定基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行后,各地方,对于村集体资产的运作将受到法律保障,为后续的资本化路径提供制度突破:

1、收益权证券化 :该法第45条,集体经济组织可发行"土地收益权凭证",将农地流转租金、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未来现金流打包为标准化金融产品。广东南海试点发行全国首单集体土地租赁住房REITs,基础资产估值27亿元,年化收益率达6.8%。

2、股权化运营机制:第38条创设"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折价入股。重庆梁平区组建"稻田+"股份合作社,农民以3000亩稻田经营权作价1.2亿元入股文旅项目,年度分红超2000万元。

3、信用扩张功能:法律第53条确立集体土地抵押权效力,福建晋江农商行创新"农房+承包地+集体股权"组合抵押模式,单个村集体最高获批授信5亿元,抵押率突破60%当村集体真正掌握土地要素的定价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中国经济的底层运行逻辑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这种转变既可能催生出数百万个"微型淡马锡",推动农村资产价值重估浪潮;也可能因权力重构引发新的治理博弈。当村集体终于摆脱镣铐、和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这个被隐匿多年的最强财团,终于有机会回到历史的舞台中央。这场静默的产权革命,正在改写中国城乡关系的千年叙事,续写中华崛起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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