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融合:政策与法律的线索

事实上,媒体融合过程之所以得以发生,在于互联网平台的崛起,而互联网平台的崛起,尤其是在美国,相当程度上是由于美国的《通信规范法》第230条(CDA230)对于平台责任的过于模糊相当程度上赋予了平台过于广泛的豁免权。在我国,将互联网定义为信息产业而非媒体的宽松规制也使其形成了相较电视业更加有效的市场结构、规模效应和市场行为。

事实上,全球范围内其他国家关于媒体融合与公共利益的争议早已趋向难解,Golding指出,ICT的发展推动了媒体产业的“经济与组织融合”(如跨行业并购、垂直整合),例如跨国媒体集团(如时代华纳、迪士尼)通过控制内容生产与分发渠道实现垄断。这种融合并非单纯技术驱动,而是晚期资本主义逻辑的延续。

托比·米勒强调电视研究需关注全球化背景下媒体所有权的集中化趋势(如维亚康姆收购派拉蒙),并批判新自由主义政策对公共广播服务的侵蚀。在2008年,学者观点认为媒介融合将对中国广播电视带来市场定位、组织机构、生产、营销、竞争模式的创新,而对于中国而言,关键在于政府管理制度的创新。

不过,由于媒体融合本身的复杂性,泰国监管机构监管策略的偏向特征,比如倾向于分别监管内容和平台,制度因素对媒体融合转型的研究指出,对互联网的治理定位也将影响电视融合,相比于传统媒体更加宽松的规制、规模效应与市场行为给行业带来了更加有效率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电视业面临的问题日益复杂难解,对西班牙多媒体集团新闻编辑室的新闻实践和编辑工作流变化的案例研究指出,当前中央厨房和分离式两种多媒体新闻生产的模式各自的特征,其中列举了15种模式差异的影响,从模式选择到不同模式对组织管理的要求,各种因素都有可能对内容生产造成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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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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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ech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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