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金瓶梅》第3章2 第二回上  潘金莲帘下勾情  高空抛物刑法管

现在高楼大厦越来越多,越来越高,飞来横祸也越来越危险了。飞来横祸在现行的《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中都有规定,这里要详细讲一讲。

飞来横祸可以分几种情况:

1、有伤害故意地“砸”,有意识但无伤害故意地“抛”和无意识地“坠”;

2、伤到人或物的结果犯和未伤到人或物的危险犯;

3、危险犯又分成抽象危险和具体危险;

4、处于危险之中的物是一般物还是特定物。

其中的主观故意,不好证明,是执法难点。

下面简单列举几种情况,未能穷尽所有情况:

1、伤害故意地砸人+有结果=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

2、伤害故意地砸人+有危险=未遂犯罪

3、破坏故意地砸物+有结果=故意毁坏财物罪

4、破坏故意地砸物未遂+一般财物=无罪

5、破坏故意地砸物未遂+特定物(文物、危险物)=未遂犯罪

6、故意抛+有结果=刑事、民事责任

7、故意抛+抽象危险犯=刑事责任

8、故意抛+具体危险犯=治安管理责任

9、无意坠+有结果+管理义务=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之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之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其中第一款就是那个躺着也中枪的规定,就是如果不能找出楼上哪个人扔的的东西砸到了人或物,那么全楼的人除非能证明当时自己家中无人,大家都要分担赔偿的医药费和损失。

其中第三款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介入。

全篇《民法典》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介入的条文共有三条,分别是:

1、拾得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

2、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3、负责查清高空抛物、坠物责任人。

第三条是最难的了,前两条是要求公安机关妥善保管和履行行政手续,第三条就要当一个案件来查了,可能是民事赔偿,可能是治安处罚,也可能是刑事案件。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之二“高空抛物罪”是新增条款,是指情节严重,但又没有什么实害结果的“抛”物行为,以前刑法是不涉及的,只是有了实害结果,才分别按过失伤害罪、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条文处罚。以前刑法只管结果犯,现在刑法前进了一步,加大了对高空抛物的规范力度,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抽象危险犯)也要打击。

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这两种没有实害结果的危害行为,是依据行为恶劣程度,情节严重程度划分的,抽象危险相比具体危险对法益的威胁程度更为严重。抽象危险犯的危险关注行为本身,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即具有这种危险,无须再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来加以判断;而具体危险犯的危险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假如潘金莲在家中生气、泄愤从楼上往街上扔东西,如果是叉杆、支杆、手机、化妆盒、高跟鞋、电动剃须刀、晾衣架、就是具体危险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管,如果砸到人或者物了,处罚、赔偿,如果没有砸到人或者物,民警批评教育;如果扔下来的是电脑主机、显示屏、菜刀、玻璃烟灰缸、凳子、花盆、鱼缸、穿衣镜、爆炸物、剧毒物就是抽象危险犯。

潘金莲确实是坠物不是抛物,为过错责任,不管是支杆或者叉杆,二楼飞下的危险性也不是太过分,如果真的给西门庆头上打了个大包,或者干脆打出了口子流了血,轻微伤,只能是民事赔偿,行为人也明确,公安局的工作简单多了,如果潘金莲不给管片民警出面调解的面子,就是不赔,西门庆只能去法院去告。

刑法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只管“情节严重”的,如多次高空抛物、抛掷危险物品、往人员密集场所高空抛物等,即便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如偶尔一次,夜深人静的时候,事后态度较好,依法理情节轻微的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应该归《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对高空抛物作出了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但该修订草案尚未正式施行,有新闻报导公安机关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之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之第二十三条之第二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多说一句,毁坏一般财物没有未遂犯罪,除了失火罪,也没有过失犯罪。但是文物、危险物和法律特别保护的,比如古建筑,炸药,大熊猫等等,就要仔细翻具体的专门法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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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hang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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