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否有效?
前天分享了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是否有效的问题,具体大家可点链接查看文章:
普法微课|夫妻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有效吗? - 简书 (jianshu.com)
今天再来分享一下: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 相关知识点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对股权的出资来源于上述共同财产的范围,那相应的股权及对应的收益,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股权不同于其他财产,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登记在谁名下,谁就可以独立完成转让的操作。
PS:因此有的挂名股东,也可以转让自己名下的股权,其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后续我们可以再专门探讨。
也就意味着,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就可以自行完成转让操作,不需要经过该方配偶同意。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个构成要件: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 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法最新出台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具体解读为:
1、以转让行为有效为原则。因股权具有人身属性,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配偶方不能仅因为其未经己方同意,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例外情况: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比如: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受让方和转让方之间有某种密切关系或者其他双方串通密谋的证据。
3、转让后所得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如果股权转让行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属于有效,这种情况下,虽然无法改变股权转让的结果,但转让所得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离婚时就可以请求分割。
总之,股权不是普通财产,在夫妻之间,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有处分权,但可以请求分割转让所得钱款。
如果发现了转让方和受让方恶意串通的证据或线索,一定要及时留存,并咨询专业律师处理,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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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che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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