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新规出台:安防市场迎来新变革
杭州野生动物园的“刷脸入园”争议尚未平息,某明星人脸信息被用于虚假代言的新闻又引发热议。这些事件如同倒刺,扎破了人脸识别技术野蛮生长的幻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恰似为这匹脱缰野马套上了缰绳。这部将于2025年6月1日施行的法规,不仅为人脸识别技术在安防领域的应用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也为整个安防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重构了技术应用的伦理边界,更在安防行业投下一枚重磅炸弹——它宣告着人脸识别技术从“效率优先”向“安全优先”的范式转型。

《办法》出台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以其独特的优势在安防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从公共场所的监控系统到智能家居的门禁系统,人脸识别技术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随着技术的普及,人脸识别技术也面临着数据泄露、隐私侵犯等安全风险。
在此背景下,《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它首次以专门法律文件的形式系统规定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的制度框架,细化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这不仅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办法》对安防市场的基本要求
《办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提出了明确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将深刻影响安防市场的未来发展。
特定目的与必要性
《办法》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这意味着安防企业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时,必须明确技术的应用场景和目的,确保技术的使用是必要的,并且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是最小的。例如,在安防监控领域,人脸识别技术可以用于识别犯罪嫌疑人或寻找失踪人员,但必须确保这些应用是出于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的需要,并且对个人隐私的影响降到最低。
知情同意与撤回权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同时,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这一规定要求安防企业在采集和使用人脸信息时,必须充分尊重个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例如,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时,必须明确告知公众该系统的应用目的、采集信息的方式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如设置关闭人脸识别的选项或提供其他身份验证方式。
数据存储与传输安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信息应当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同时,人脸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这一规定对安防企业的数据存储和传输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需要加强数据安全防护,采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等手段确保人脸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例如,在存储人脸信息时,可以采用本地存储方式,避免通过互联网传输敏感信息;同时,对存储的人脸信息进行定期清理和销毁,确保信息的保存期限符合法规要求。
技术应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这一规定要求安防企业在技术应用时,必须充分考虑技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过度依赖人脸识别技术。例如,在门禁系统中,除了人脸识别技术外,还可以采用密码、指纹等其他身份验证方式,确保技术的多元化应用。
备案与监管要求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同时,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加强了对安防企业的监管力度,要求企业加强合规管理,确保技术的合法合规应用。例如,企业需要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同时,定期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办法》对安防市场的影响
《办法》的出台将对安防市场产生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推动安防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办法》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将促使安防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技术的准确性和稳定性。例如,企业将加大对深度学习、神经网络等先进技术的研发投入,提高人脸识别技术在复杂环境下的识别能力。例如,在光线变化、姿态变化等复杂环境下,通过深度学习算法的优化和训练,提高人脸识别技术的准确率和鲁棒性。同时,企业还将加强对多模态识别技术、3D人脸识别技术等前沿技术的探索和应用,提高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例如,通过结合人脸图像、声音、步态等多种生物特征信息,提高人脸识别的准确性和对光照、角度变化的鲁棒性。
促进安防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办法》的出台将推动安防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一方面,法规的明确要求将促使企业加强合规管理,确保技术的合法合规应用;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的加强监管也将促使企业提高自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这将有助于净化安防市场环境,提高市场的整体竞争力。例如,监管部门可以定期对安防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公示;同时,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加速安防市场的转型升级:《办法》的出台将加速安防市场的转型升级。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的不断开拓,安防企业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企业需要不断适应市场变化和技术进步带来的新要求;另一方面,企业还需要积极拓展新的应用领域和市场空间。这将促使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安防市场的转型升级。例如,企业可以探索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智慧城市、智能家居、金融支付等多个领域,拓展新的市场空间和增长点。同时,企业还可以加强与上下游企业的合作与协同,共同推动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提升公众对安防技术的信任度:《办法》的出台将提升公众对安防技术的信任度。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在安防领域的广泛应用,公众对技术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关注。《办法》的出台为规范技术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这将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安防技术的信任度和接受度。同时,企业也需要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对技术的认知和理解水平。例如,企业可以通过举办技术讲座、展览等活动,向公众普及人脸识别技术的原理、应用场景以及潜在风险;同时,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和疑虑。
结语
《办法》的实施,不是人脸识别技术的“紧箍咒”,而是其成年的“加冕礼”。
当效率与隐私的天平失衡时,制度锚点的介入恰似校准砝码。中国安防企业正用技术创新给出答案。
这场始于监管的技术进化,终将证明——唯有在制度框架内创新,技术才能真正赋能美好生活。正如《经济学人》所言:“监管不是创新的敌人,而是其负责任的监护人。”在信任经济的时代,人脸识别技术正以规范之姿,迈向更广阔的未来。
监管的刚性约束,终将转化为技术向善的柔性力量。当人脸识别系统能精准识别情绪、预测需求,却不再窥探隐私;当安防网络能守护公共安全,却不再侵犯个人边界,技术才能真正成为人类文明的加速器。这场规范与创新的共生共舞,将书写人工智能时代最动人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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