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友好专题:“宠物友好”竟与地方法规冲突?合规性如何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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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友好”已经成为很多公共场域(本文讨论的公共场域系以商业街区、商场、公园、商家、旅店为典型代表的经营场所以及无医疗、教育等特殊目的的公共场所,社区、以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为主业的商家也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的转型目标。
从“宠物禁入”到“宠物友好”,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合法合规性问题。但令人惊讶的是,至少对于“狗”这一主要的宠物类别的外出活动,很多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却仍然保持“严格管控”的规则,明显滞后于当前“宠物友好”建设的需要。
本文讨论的主旨是,针对“宠物进入公共场域”事宜的立法、执法现状如何?“宠物友好”建设中应采取何种合规化原则?
一、现行规范对“宠物友好”发展的约束
以北京、天津、上海、深圳为例,相关规定如下:

可见,虽然各地规定对于宠物(主要是犬只)禁入区域的具体范围有所不同,但都涉及“宠物友好”公共场域的主要类型中的一个或多个,如商场、市场、公园、商业街区、商铺、旅店等。
二、地方政府的两难境地与执法倾向
由于“宠物友好”转型是近年随着宠物经济兴起而新发生的趋势,因此在最终成熟并促使相关法规修订前尚需一段时期。在目前的过渡期间,地方政府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是对经济发展上对“宠物友好”转型的倡导、支持;另一方面是执法上对上述地方性法规的“不得不”遵守和坚持。
以北京、天津、上海、深圳为例:

可见,地方政府在此种两难境地中,也不得不采取更为“弹性”的执法方式,对于“宠物友好”公共场域的建设,呈现出“不告不理”的基本倾向,而这成为了当下“宠物友好”建设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地方立法的新近趋势
新近立法中,部分地方出现了以下两类有利于“宠物友好”建设的倾向:
1、条款中将禁入场合尽可能限缩于为特定目的运行的公立、公益场所,而将经营场所、供民众日常游玩的公共场所排除在宠物禁入范围外。比如常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发布的《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0条,其所禁止犬只进入的场合主要限于医疗、教育等有特定目的的公共场所和场馆,对于社区、商场、公园、商家、旅店等公共场域并未明确禁止进入,而是赋予了相应经营者、管理者自主决定的权利。
2、对禁入区域制定特别法规。比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45条第1款规定有条件的公园可以设置独立、围合的宠物活动区域,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此处宠物活动区域可允许犬只禁入,但该条第4款特别规定“禁止携带禁养的动物进入公园”,因此至少从文义上,该条并未禁止未被禁养的犬只进入公园特别设置的宠物活动区域。
四、“宠物友好”在现行法规下的应对原则
如上所述,至少在规定上,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对“宠物友好”发展进行了限制,尤其是在犬只准入方面,对目前推动“宠物友好”转型的公共场域主要类型进行了或多或少的约束。但是,由于“宠物友好”转型是当下社会发展的趋势之一,很多地区的政府也在鼓励这一进程,希冀搭上宠物经济的顺风车,因此在执法上呈现出“不告不理”的倾向,这是当前发展“宠物友好”公共场域的重要保障。
据此,在地方性法规“暂时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过渡时期,在开展“宠物友好”建设时,建议可遵循以下原则,以尽可能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1、及时关注当地地方性法规的发展,在地方性法规逐步宽松的过程中,尽可能依照地方性法规逐步扩大的“准入区域”类型进行“宠物友好”建设。
2、积极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和报备,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备“宠物友好”建设方案,包括如何开展安全保障工作,如何保障养宠人士与非养宠人士、携宠人士与非携宠人士、携此宠人士与携彼宠人士之间的活动边界,如何处理突发纠纷与事件,如何避免动物疫病传播等等。
3、切实做好宠物准入的各项设计、计划、预案,尤其对于准入的品种、大小、方式予以严格控制和管理,在实际发生纠纷时,及时协调化解纠纷、安抚当事人,尽量减轻当前从“宠物禁入”到“宠物友好”转型的磨合期中社会民众对这一现象的“反弹”,以扩大社会对“宠物友好”的宽容度,从而为“执法弹性”的扩大与地方性法规的修订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总之,当前在“灰色地带”起舞的“宠物友好”,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展开建设,尤其是在安全保障、动物防疫两个方面逐步探索出成熟的规章、规范及合规体系(这是宠物友好专题的核心内容),从而尽可能引导社会舆论向有利于“宠物友好”合法化(主要是犬只管理问题)的方向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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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hang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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