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工,后采购?采购单位被罚!
4月27日,浠水县财政局公开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某项目存在先开工后启动政府采购程序的情形。最终,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采购单位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究竟发生了什么?
┃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苏州同瑞土方平整工程”,于2022年1月17日在政府采购平台上发布了政府采购磋商公告,2022年1月29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示。
┃2. 基本情况
但经财政部门查证,该项目在2022年1月19日(中标结果公示前)就已经由公示的中标人开始动工建设,存在先开工后启动政府采购程序的情形。
┃3.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判定该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违法行为。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采购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 案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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