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说16/1260
胎儿受到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除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之外,还有抚养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但这些权利以分娩为活体为前提,分娩为死体,这些权利自始不存在。胎儿在母体孕育期间受到损害,出生后能否起诉侵权人?从实践来看,胎儿出生后存活作为自然人,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胎儿分娩为死体和胎儿出生后存活时间很短马上死亡有没有区别?区别很大。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一、解读
属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了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人类繁衍,保护胎儿这一特殊利益,法律又在第十六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尚未出生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尚未出生的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例外。《民法典》用词是“视为”,即《民法典》并没有打破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的规定,为了保护胎儿在特殊情况下的利益保护,从而拟制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其二,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拟制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有限,主要是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接受抚养等纯受益的相关权利。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完整的,仅仅享有民事权利,而不承担民事义务。
其三,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注意,这里用的是“娩出”一词,是指胎儿、胎盘和胎膜等从母体内产出来,通说是完全脱离母体。如果是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追溯到自始不存在。如果换做“出生”一词,则意思就大不一样了。换做“出生”一词,那么他的民事权利能力就不是拟制的民事权利能力,只要其出生,他就是自然人,他就适用《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自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哪怕生存的时间再短,就享有人人一律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实务
关于胎儿权益保护最多的案例是涉及胎儿的遗产纠纷,其相关法律在《民法典》继承编有详细的规定。除了《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的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之外,还有抚养请求权,比较有名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包括孕妇因受到损害致使胎儿出生后存在损伤要求损害赔偿,高发于道路交通事故。金某某诉北京某发电厂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认为,胎儿怀于母体,为母体之一部分,但其形体具有先期身体利益,受法律保护。在先期身体利益受到侵害时,由出生后存活的胎儿作为权利主体行使保护请求权。原告金某某在母腹中受到毒物感染,在其出生后,有权作为诉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并应获得赔偿。
展某某诉秦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虽原告展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但其在此次交通事故后出生,并具有因早产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根据法律保护胎儿合法权益的精神,展某某作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一方,享有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的请求权。
三、启示
《民法典》第十五条没有明确规定何为出生,似乎是把出生的认定权交给了医院、户籍部门,甚至其他部门。实际上,从第十六条来看,对于出生,《民法典》似乎采用的是“出”+“生”的结合。“出”就是娩出,完全脱离母体,独立于母体,“生”就是能够独立呼吸,具有生命。哪怕存活时间再短,他也是成为了一个自然人,具有了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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