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说48/1260之死亡时间
引言:宣告死亡虽是拟制的,但与自然死亡有同样的法律效果,死亡的时间很重要,自然死亡还有呼吸停止说、心跳停止说等来确定死亡时间,而宣告死亡如何确定死亡时间?《民法典》第48条给了答案,即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的日期为死亡日期,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的日期为死亡日期。
《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一、解读
宣告死亡虽系拟制的,但与自然死亡有同样的法律效果,死亡的时间很重要,自然死亡还有呼吸停止说、心跳停止说等来确定死亡时间,而宣告死亡如何确定死亡时间?《民法典》第四十八条给了答案。从两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很好理解,即人民法院什么时候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则该自然人的死亡时间就是什么时间。虽然好理解,但还是有人误解,以为人民法院会在判决书中写明宣告死亡的事件,其实,人民法院仅仅会在判决书中写明宣告死亡,至于时间,要看判决书落款时间。该时间可能是判决书送达之日,也可能不是送达之日。
其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这也比较好理解,意外事件造成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再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日期为宣告死亡之日,显然不合适了。如同一意外事件,一部分人死了有尸,一部分人也消失了,但没有见尸体。有关机关出具证明消失的这部分人不可能生还。如果按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日期为宣告死亡之日,那么这两部分人的死亡时间不一致,会闹出笑话。
二、实务
申请宣告死亡属于特别程序,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是否需要公告送达,能否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死亡的诉讼属于特别程序,送达申请人即生效,且不可上诉。这里,有些人有些迷糊,认为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应当公告送达判决书。实际上,他把是申请人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进行公告送达。现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明确要求必须进行公告送达,除非无法送达申请人。1988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该司法解释已不再适用。
三、启示
自然死亡绝大多数情况下,无法掌控死亡的时间。从《民法典》第四十八条来看,似乎可以通过申请宣告死亡,掌握相关自然人的生死,还可以掌握其死亡时间。不知道有没有别有用心的人通过此进行获利,好像法律也无法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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