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绝育诉讼案
今天的案例的关键词为 基因、犯罪,“巴克诉贝尔案”和“斯金纳诉俄克拉荷马州案”。
因为这两个案列间有着莫大的关联性,而且判决的指导意义是后覆盖式的,所以为了连贯和完整就一起整理了。
巴克诉贝尔案
案件事实:1924年,美国弗吉尼亚州通过一个法案,允许对智力障碍人士强制实施绝育手术,以确保优生优育。
根据法律,18岁但智力却只有9岁的被诊断为弱智的加丽∙巴克被要求强制进行了绝育手术,加之加丽祖孙三代都被诊断为弱智,为了社会的良性发展看起来此措施尤为必要了!
但巴克的监护人并不同意,以强制绝育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平等保护”原则提起诉讼。
判决:联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8:1的压倒性优势,决定维持州高等法院的判决,即允许给巴克小姐强制进行绝育手术。
大法官奥利弗•霍姆勒斯阁下在判决书中如此写道:“与其等着那些低劣的基因去犯罪之后,再将其处决;或是任由他们因愚钝而饿死,社会完全可以阻止那些很显然不适于再繁衍后代的人(生育),这对于世界而言是更好的选择。”
之后巴克被强制进行了绝育手术,此案件的判决传达出一个推理,带有劣质基因的人的孩子必定是社会的负担,应当尽可能的“除去”。现在看来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了,因为没有任何的罪行却对其施以极其残酷的刑法,不能因为是弱势群体就要被压止,良好的政府应该是好的服务者,考虑到每个群体的发展,而不是像管理自己花园一样,把不好的去除了。
斯金纳诉俄克拉荷马州案
案件事实: 杰克•斯金纳住在俄克拉荷马州案,曾经两次因为盗窃、一次因为抢劫而坐牢。而按照该州1935年通过的法律规定,他这种惯犯必须接受强制性的绝育手术(输精管结扎),理由也是防止这种“低劣基因”继续繁衍后代。
斯金纳当然不愿意白挨一刀,便向州法院提起了诉讼,但被驳回;他又于1942年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并被受理。
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又是以8:1的压倒性优势通过了裁决,但这次却是站在了斯金纳一边。
大法官们认为,俄州法院并没有拿出证据来,证明盗窃、抢劫这类犯罪,是可以通过基因遗传给后代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强制绝育措施可以降低这两类犯罪的发生率。
很显然,联邦最高法院的第二个判决总算弄明白了犯罪并不会通过基因遗传(类似于生物学上的“获得性遗传”的概念),也想到了对于不同的美国公民应该同等保护,是一个显著的进步。
参考文献:
《 美国往事:两起强制绝育诉讼(该不该给“劣质基因”强制绝育)(转载) 》,法制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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