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申请中自定义词的合理运用
摘要:"自定义词"或“自创术语"顾名思义,其是一种为了便于表述的同时,力争精确的传达蕴含的技术内容,发挥主观能动性所自创的一类词语。关于"自定义词”的名称一般可通过该技术术语的结构、材质、工作方式、功能或效果等对其进行概括和定义。使用"自定义词"会更方便专利代理师描述技术内容,使得发明人和审查员更方便理解技术内容,但在使用"自定义词"时,应注意在说明书中给予其一个含义清楚、明确、宽窄适当的定义,需要通过实施例的内容来解释其含义,规范用语使用,应保证其在合理范围内得到解释。
一、使用背景与意义:
当今世界,技术发展迅速,惯常技术术语尚难以满足日益多元化的技术方案需要。对于一项申请日之前未曾出现过的新技术方案而言,仅仅使用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术语对其进行说明,专利申请人可能难以准确,客观地描述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的改进。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7节中有如下规定: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也可以采用鲜为人知或者最新出现的科技术语,或者直接使用外来语(中文音译或意译词),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不会造成理解错误:必要时可以采用自定义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可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应优先采用本领域的专用、常规、现有的技术术语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若该技术术语难以满足对技术方案描述的需要,叫可以通过合理使用自定义词来描述技术方案。因此,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自定义词”的使用也存在合法性地位。
二、使用不当的情况:
首先,在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时,并不是任何时候都提侣使用“自定义词”的。事实上,在撰写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使用“自定义词",也因此在专利撰写中使用“自定义词”属于少数情况。具体来说,在技术方案描述中,应优先使用本领域专用、约定俗成的技术用语,优先使用能够用文字描述清楚的写法,只有当无法利用现有技术术语或更换写法仍难以清带描述时,才可以话当考虑利用“自定义词”对方室进行描沭。以下列举几种不适合使用“自定义词"的情况或使用不当的情况。
1、在本领域具有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时,不应使用“自定义词”
当本领域中存在通用技术用语时,我们不应再对该技术术语进行改写,应使用该通用技术用语进行描述。例如:汽车底盘,其在汽车领域中特指由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和制动系四部分组成。汽车底盘在该领域中为通用的技术用语,其具有特定的含义,专利代理师可能出于增大保护范围或规避专利审查的考虑,对汽车底盘进行重新定义或上位,诸如“支控系统”或“底架系统”等代装"汽车底盘"。但专利申请文件首先应保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读懂并加以实施,采用了本领域非通用的技术用语来形容通用结构,会增大对方案产生错误理解的几率,因此,我们应优先保证技术方案清楚,应优先采用通用的技术用语进行描述。基于此,在专利申请撰写过程中,专利代理师应对该技术领域有大体的了解,并针对专利申请中的技术用语进行检索,以判别该技术用语是否为通用技术用语,能否或是否有必要进行改写。
2、在能够利用文字清楚描述技术方案时,不应使用“自定义词”
在机械领域中,某些结构件并非标准件,而是具有异形结构的部件,可能会存在使用“自定义词"对其进行描述的情况,但我们应优先查明该异形结构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结构、工作原理和功能等,可通过拆解结构的方式利用好文字来具体描述其结构,而非仅采用“自定义词"对其进行限定,例如:一种具有特定结构的板材,其被加工为“ㄩ”型,可能存在将其定义为“门型结构板”或“U型结构板”等情况,但以"门型"和“U型”对其形状进行定义,可能存在无法反应其真实结构的情况,即该结构板并非亚格呈“门型”或“U型”,或该结构件存在不同的设置方向,还可能导致其限定的结构过于具体等缺陷,仅以“自定义词”对其形状进行限定,不加以其他结构描述,可能无法清楚表明其特点。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将该结构板的特征进行拆解,例如:该结构板包括第一板、第二板和第三板,第一板固定于第二板的一端,第三板固定于第二板的另一端,且第一板与第二板垂直,第三板与第二板垂真,这样便能够在不使用"自定义词"的情况下,还能清楚将该具有特定结构的板材描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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