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即将期满,HR通知不续约,给不给经济补偿金?
国庆小长假前,小陈收到HR的通知。她的劳动合同在下周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小陈续约。小陈回复HR表示:“我很想与公司续约,如果公司一定要辞退我,那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并支付我经济补偿金。”HR回复:“没有经济补偿金,公司是因为你的劳动合同到期,正常解除劳动关系。”小陈反驳:“除非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续签,公司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HR继续回复:“如果你要续约,也可以,但是薪资得降低1000元。”小陈继续反驳:“续签合同时不能降低薪资的,如果公司这么做,那我不续签,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期满的续约问题,是HR工作中碰到的常见问题,但仍有部分HR对劳动合同续约存在误解。劳动合同到期前,一般而言,公司会持有三种意见:
1、公司以现有的薪资待遇水平,继续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深圳为例,公司需提前1个月与员工协商续订。如果员工不同意续订,公司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因是公司并无过错,尽到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同理,若公司提高合同约定的薪资待遇等条件,员工也无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小陈所面临的每月薪资减少1000元。如果员工不同意续约的,公司是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深圳市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故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N”。公司这样的行为,实质上是变相逼迫员工不续约,是存在过错的;
3、公司不同意续约,员工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虽劳动合同到期属于合法解雇的理由之一,但并不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冲突。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前文所述“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公司决定不续约的,建议从人性管理角度出发,公司尽量提前通知员工,避免期满当日才告知不续约,如小陈公司HR在期满前一周告知。
如果碰到了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员工此时正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而公司不愿意与其续约。此时,公司是否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此时,公司应当将合同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员工出现工伤、职业病,或联系工作15年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同样需要顺延至情形消失。公司不得违反该强制规定,这也是社会对弱者的保护,一定意义上为公司的社会责任。
关于劳动合同的续订,公司还需注意,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方式签订,否则仍会面临一年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的续签并未禁止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向员工提出不续约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向公司提出不续约劳动合同并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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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hang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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