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服从调岗安排,单位是否有权辞退?法院这样认定
小杨入职了一家公司,工作岗位是分刷片岗位,从事正极切片工作。《劳动合同》还明确约定了: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小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小杨应服从公司的调动或调整。之后,因公司技术改进,分刷片岗位被取消,公司对该岗位的所有工作人员作出岗位调整,将小杨等人调至铸焊岗,并承诺薪资待遇水平不变。
小杨听从公司的安排,在铸焊岗试岗一天后,认为工作危险大,不适合新岗位。不久,小杨被安排回到原切片岗位进行收尾工作。收尾完工后,小杨不愿意回到新岗位工作,并向上级反应了该情况。公司考虑到小杨不适应铸焊岗位,电话联系小杨,表示小杨可以试岗其他工作岗位。
原分刷片岗位的其他几人中,有人同小杨一样不适应新工作岗位,在公司的安排下,又试岗了其他工作岗位,最终选择了其他岗位。小杨认为公司趁着技术升级,不愿意让自己继续工作,处处刁难、打压,想逼迫自己主动离职。当小杨得知需要继续试岗时,不愿意再折腾,故他既没有继续试岗,也没有与公司协商。不久之后,他以公司强制其调岗致使自己无法正常工作、强迫自己离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过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书确认:小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该裁决结果错误,只是对工作岗位进行调岗,《劳动合同》约定了公司有权调岗,且调岗也是基于技术升级的客观原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公司表示,如果小杨愿意回公司试岗,公司仍可以安排小杨工作。但小杨对此,明确表示拒绝。
该案件的焦点问题是,《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公司有权进行调岗,那公司的调岗行为只需要满足这一条件就行了?是否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呢?
众所周知,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司基于客观原因(如本案中的技术升级)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员工说不同意就一定不能进行调整变动吗?别忘了,公司还有一个用工自主权。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当公司和员工对调岗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听从哪个呢?
限度在于,公司调岗不能滥用其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公司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关于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或规定;
工作岗位的调整具有合理性。
否则,公司的调岗行为造成员工被迫辞职的,被视为“推定解雇”,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公司应当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进行技术升级是正常的商业活动,公司与小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公司有权进行调岗行为。调整小杨的工作岗位也是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原工作岗位被取消了,小杨不可能从事不存在的工作岗位,公司的调岗行为具有合理性。小杨试岗后,认为新岗位不合适,公司积极联系,并提供其他岗位提供小杨试岗,且薪资待遇不变,甚至在庭审中,还愿意让小杨继续回来工作。公司的调岗行为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
小杨拒绝试岗公司提供的其他岗位,且不愿与公司协商,以公司未安排工作、强迫其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既不符合常理,也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工作组织架构变动,可能会涉及到员工的岗位调整,前期制定好完善的规章制度,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当然,也要重视调岗的合理性,实务中对此的认定是存在难度的,需要个案具体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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