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你家谁说了算?第七讲《民法典》第1060条
有问1、小刘与妻子对孩子的教育理念不同,妻子主张“精英式培养”,小刘则认为不能过度教育。暑假期间,妻子瞒着小刘给孩子报了近2万元的课外培训班。小刘得知后很生气,认为培训合同未经他同意,应认定为无效,要求培训机构退费,遭到拒绝,一气之下诉至法院,小刘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来源:【普法宣传】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 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
光山政法2023-09-05 17:17 发表于河南)
有问2、 老王沉迷于赌博,不顾妻子的苦苦劝说与坚决反对,将家中存款输得一干二净,夫妻关系也变得岌岌可危。人财两空的老王一心想着“翻盘”,就又向老张借了10万元继续赌。转眼间还款时间到了,老张找到老王的妻子,要求她替老王还债。老王的妻子气愤不已:“你明知道十赌九输,还借钱给他去赌博。我家里已经没有任何存款了,老王借的钱一分没往家里拿,你找我也没用!”(来源:看完这10个案例,get《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迁安普法2022-10-10 15:11 发表于河北)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用几个字概括本条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属于配偶权之内容,其主体仅限于夫妻,其可以相互代理且不必言明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双方名义或以配偶名义为之。这里不适用公开原则,和代理制度有所区别。
三、除日常生活外所需外,对于家庭重大财产的处分,夫妻双方应当取得一致意见。当事人以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其配偶对此是否承担责任,与之交易的相对人应当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证明对方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即其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四、法条中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必须是适当的,即交易符合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习惯。“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日常家事代理权有所限制。
案例
摘自:学习《民法典》——浅谈家事代理权
原创石鑫陕西道开律师事务所2023-06-01 17:09 发表于陕西
小黄与小郭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商品房,由于小郭收入远高于小黄,对购房做出贡献较大,于是房子登记在小郭名下。后来,小郭欠了大量赌债,被逼无奈,没和小黄商量就直接找了买家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未过户之前被小黄发现,于是小黄极力劝阻,但小郭不听,认为自己是一家之主,且房屋登在自己名下,自己能做主,买家也坚持要继续交易。小黄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解析
《民法典》出台前,《婚姻法》中并没有家事代理权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决依据的是民法里处分共有财产的规则,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小郭擅自卖房的行为是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对小黄不生效。现在《民法典》规定了家事代理权,处理此类案件的时也可以根据家事代理权,确认小郭私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行为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小黄可以据此向法院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有答1、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包括一家人衣食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在第三人无法确定一方是否具有代理权时,视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教育服务合同未经小刘同意,但是这笔花销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都产生效力。因此,小刘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答2、老王因为赌博而欠的债务明显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老王借款时,老王的妻子没有在欠条上签字,事后也未表示要和老王一起偿还这笔债务,所以该笔巨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王的妻子不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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