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offer letter?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offer letter”的汉语解释为录用信、录取通知。
劳动合同签订之前,用人单位通常会向经过笔试、面试考核通过的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通知应聘者前来签订劳动合同。
“offer letter”一经用人单位与应聘者签署确认,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offer letter”内容与未来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实务中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一、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当“offer letter”中约定的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更优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或者“offer letter”中约定的条款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优先按照更有利于劳动者的“offer letter”执行。
反之,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更优于“offer letter”,则优先按照劳动合同执行。
二、优先执行劳动合同原则。
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后签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最终体现,劳动合同内容取代“offer letter”,优先按照劳动合同执行。
为避免“offer letter”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从而引起争议,建议:
用人单位:
发送“offer letter”前做好风险审查,根据招聘岗位设置的不同对内容进行调整;
不宜为招聘而夸大宣传或者作出对自己不利的承诺;
应当在“offer letter”中备注“本 offer letter 所列条件仅为意向条款,实际用工条款和条件,以您入职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或“本 offer letter 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劳动合同为准”。
劳动者:
对照“offer letter”,劳动合同约定不利于自己时,及时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沟通,保留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关键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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