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部门裁撤,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原部门被公司裁撤,原工作人员必然面临人事变动,此时,往往出现公司解雇员工的情形。因部门被裁撤而解雇,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公司迁移、被兼并、公司资产转移等。实务中,法院认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且无法事先预料、不能归责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会对一方造成严重不公平后果。
小孙于2012年7月入职A公司,担任产品管理部高级项目经理,最后一份合同是2018年9月1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是B集团旗下公司,B集团于2017年11月将持有A公司的股权转让C公司。A公司为此裁撤小孙管理下的部门,并于2019年3月1日,与其他30名相关员工协商一致后将劳动关系至C公司。当时小孙正处于孕期,为保证其以后生育津贴的报销事宜,经小孙申请,A公司同意暂缓转移劳动关系,待领取生育津贴后转移劳动关系。
A公司以“因C公司收购B公司旗下的车险业务板块”、小孙原岗位撤销为由,于2020年7月20日向小孙提出两个调岗方案:一个是去北京工作,另外一个是回集团行政部减薪做前台,但与小孙原岗位待遇相比相差甚远。小孙不同意,并认为A公司没有被收购,业务不止有车险板块,不应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且小孙原岗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软件项目管理,只要公司有其他软件项目,小孙都可参与工作。
2020年7月24日,A公司以未能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为由,向小孙下发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小孙于2020年8月19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A公司构成违法解雇,向小孙支付赔偿金。A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是否构成违法解雇?
A公司股权转让发生在2017年11月,而小孙负责的产品管理部及其他30名员工的劳动关系转移的时间是2019年3月1日,小孙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20年7月24日,股权转让时间距离小孙解雇长达2年8个月,即使因怀孕休产假导致解雇时间延迟,但距离小孙原部门其他人员劳动关系转移的时间也超过了1年。
A公司所主张的股权转让情况并非发生在A公司,而是B集团转让股权给C公司,该股权转让与A公司组织架构并无关联,且A公司处于经营状态,不足以证明该股权转让对A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如确因为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依照常理会及时调整,且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如何发生、转让是否是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才转让,或是基于B集团进行内部业务调整、股权转让与A公司业务的直接联系。即使涉案部门被撤销,此种情形更符合公司在市场经济中自行调整相关业务发展方向,并不完全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A公司亦可以在其司提供待遇、条件相近的工作岗位给小孙而不是提供待遇不同或者工作地点明显相距甚远的岗位。即使确因该股权转让导致A公司部分业务发生转移,A公司也应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职责,可通过部门撤并或跨部门调整岗位的等合理方式妥善安置员工,而A公司提供的解决方案均明显减损了小孙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小孙未予同意并无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A公司以股权转让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张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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