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自愿
只要没有人身禁锢、暴力伤害和合同欺骗,其他的自愿一律都是有效的自愿。
任何尝试在程序上进一步给弱者更多的“认定为不自愿的优惠条件“的安排,都只会导致弱者们必须比以前更卑微、更低贱的证明自己“真的自愿”。
以前只需要签个字就可以过去的流程,现在要改成斋戒沐浴、三叩九拜来感动强势一方——“我是真的真的自愿”。
你真的自愿,那你先把那些能在法律上导致你的自愿无效的条款一条条的自己废掉再谈——不然怎么证明你真的自愿?
帮忙的起点,是至少不添乱。
“没有人身禁锢”——广义的说,这是指回避权——是一个特别重要的红线。
如果回避权是充分而完整的,则可以假定此前提下的一切关系都是自愿的。
在回避权完整的前提下,暴力不可能发生。(追着打、突然袭击、围困、拘束、欺骗都破坏了回避权)。
只要回避权完整,也就是没有捆手捆脚、来去自由,那么自称不自愿是无法视为成立的,在此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也只能被认为是自愿的——因而也是互利的。
哪怕交易中的一方认为自己没有得到想要的满足,只要ta的回避权自始至终是完整的,这种抱怨也不可以被认为是ta真的受损了的依据。
有完整的回避权,而没有回避和终止,无论你是不是抱怨连天,你都是自愿。
如果你要否定这个法则,你会变成一个不可合作者而被其他人排除在一切关系之外。因为跟你合作随时可能在明明有全部自愿手续的前提下仅仅因为你觉得不爽就突然变成一个“迫害者”——你自称“自愿“根本没有任何意义,纯属骗人的卑鄙伎俩。
别以为这只是在说打工,这也是在说谈恋爱。
我发现很多人把自愿和开心直接挂钩了。
也就是判断一个人是否自愿的主要依据是这人是否开心或者积极。如果不开心、不积极,就算合同都没有任何问题,也没有任何人身禁锢,人们也在内心深处默默认定“这不算自愿”。
问题是,开心和积极是你自己对你自己的责任,不是别人的责任。
是人要学会对自己自愿的事情积极起来,这才是条活路。
因为自己不开心而把手续完备、自行签署的东西私下定性为“不自愿”,不管你自己自认为这多么合理,只要被人知道了,你就不再会被严肃对待。
因为你的话无法当真。
人家问你要不要去看电影,你说好。
去了你不高兴,你说你“其实不愿意”,只是觉得不去会受到如何如何的坏结果所以你才“被迫同意”。
这是不是真的,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从此以后你说“愿意”、你说“同意”,还有什么实际意义?
有人说这种话,你可以体谅ta不容易或者经历坎坷,你甚至可以捐点给ta。
但是你要认识到——这人不可深交,不可重托。
这是在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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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hang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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