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只是时间的代理人,只能把握好我们暂时管理的时间第41讲 《民法典》第1138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条款解析
遗嘱的形式有六种: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遗嘱人、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案例
摘自:【掌上课堂】《民法典·继承编》案例分享(三)
航空工业老干部局2021-08-24 15:16 发表于北京
老李突发急病,自己都感到不行了。急忙叫大儿子请来邻居老黄,说要立遗嘱。老李向老黄讲明,遗产只给大儿子,小儿子没份。由于小儿子吸毒,屡教不改,老李对他早死了心,怕他在自己身后瞎闹,一心要立好遗嘱。
但是过了两天,老李的身体又好起来了。虽然跟老黄讲过一次,后来又请老黄来家用手机摄像,重讲一遍。
过了些天,老李又不放心,就请人清清楚楚地打印了出来,端端正正签上名字,存起来。
费了这么大的劲,老李还是心里不踏实,这遗嘱算立好了吗?
案例解析
本案中,大儿子和小儿子同为老李的法定继承人,老李在遗嘱中只选择其一继承财产,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立遗嘱时,老李虽然病重,但仍可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会对遗嘱的效力产生影响。
老李在病危之际,虽属于危急情况,可订立口头遗嘱,但在见证人数量上未符合法律规定,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老李在康复后所立的第二次遗嘱,为录音录像遗嘱,但形式上并不满足法定要求,仍属无效。
老李第三次所立的遗嘱是打印出来的,但形式上缺少见证人,且没有在每一页上签字并注明日期,仍属无效。
老李前前后后立了三次遗嘱,均因形式上未符合法定要求,导致没有一分遗嘱是有效的。老李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愿无法通过遗嘱继承得到实现,这实在是很遗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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