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之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10.5.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10.5.2 上市公司涉及第 10.5.1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
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
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
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
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10.5.3 上市公司涉及第 10.5.1 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
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10.5.4 依据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规则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知悉相关行政机关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知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裁判后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公
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因前款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并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10.5.5 依据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规则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收到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
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后停牌。
公司未触及本规则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情形,且不存在其他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前
述公告披露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示。

10.5.6 上市公司触及本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将在公司披露或者本所向市场公告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
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上市事
先告知书后及时披露。
本所在发出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前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要求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
前款所述十五个交易日。公司未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材料的,本所将在期限届满后按照前款规定发出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本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前款所述十五个交易日。

10.5.7 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本章第六节的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
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上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所上市委员会在听证程序
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在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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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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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ech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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