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认定标准?转变为帮信罪案例分享

一、案情简介

张振(化名),一位来自广东的男性,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由于张振长期在异地打工,其被抓时家人并不知情,直到公安出具的刑拘通知书寄送至张振的老家后,他的母亲才得知与自己失联已久的儿子的真实状况。由于当时张振的老家疫情形势严峻,一旦出省后返回,必须进行隔离,张振的母亲无法到重庆来,且就算来了,也不能见到张振本人,所以在经过一番打听后,张振的母亲决定通过远程方式聘请一位重庆本地的律师来办理此案。

二、委托律师

在了解到智豪律师团队专注于刑事案件,并且拥有众多成功的经典案例后,张振的母亲抱着试一试的心态,通过微信咨询了智豪律师团队。由于对张振平时的生活和所做的事情并不了解,张振的母亲无法提供有关案件的任何信息。然而,智豪律师团队通过查看刑拘通知书上的内容,以及当时打击“两卡”行动的大政策,敏锐地推测张振涉嫌的罪名可能与买卖银行卡有关。

经过一番交谈,智豪律师团队向张振的母亲详细说明了张振可能涉及的几种可能性,并凭借丰富的经验,分析了案件的难点和重点。张振的母亲对律师的分析表示认同,并相信凭借智豪律师团队的经验,一定能够为张振争取到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因此,她决定委托智豪律师团队律师办理这个案件。通过网上签约和邮寄的方式完成了委托代理手续。

三、取得初步成功

在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团队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张振。他在看守所里听说过智豪律师团队办理刑事案件非常专业,还担心家人不会给他请律师,让他自生自灭。所以当张振知道他的母亲为他请的是智豪律师团队的律师时,他提着的心终于放松了大半。律师与张振进行了详细的沟通,确认了张振是因为倒卖成套的银行卡信息而涉嫌犯罪。

由于张振倒卖的银行卡信息套数量多达几十套,按照他被刑拘的罪名法定刑在三年以上,这类罪行的上游犯罪往往与电信诈骗挂钩,因此律师也如实告诉了张振取保和判缓刑的难度。张振听后表示他在看守所里,只收了几张卡的室友都被逮捕了,因此他对取保候审并不抱太大希望,他唯一的愿望是能够尽量减轻量刑。

在会见张振后,律师回到事务所,将案件的情况整理成详细的文档,并针对类似张振的涉案情况进行了大数据搜索相应的案例。经过仔细比较和分析,律师发现本案的难点在于张振涉及的案情。在过去的案例中,有些区县是以帮助信用卡信息管理罪定罪处刑,而侦办张振涉案的公安机关对应的法院所在区,却始终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定罪量刑。由于张振没有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从犯也未必能够认定,因此他的量刑很有可能最低是三年。要想在不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必须要更改罪名才行。

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但都被告知“我院之前都是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起诉的,法院也都是这么判的”,言外之意是想要在检察院阶段改变罪名——不可能!然而,在智豪律师团队律师的多番坚持下,虽然检察官认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但也认可了律师提出通过在案客观证据能够反映出张振实际上还有上家、张振在本案中也只是中间商的一环这一事实。基于这些证据,检察官同意从宽对张振提出量刑建议。后律师将与检察官的沟通结果告知张振,张振对3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比较满意,遂决定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能否更改罪名由律师到法庭上再据理力争。

四、成功辩护,刑期大幅下降

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律师在领取起诉书副本时,书记员询问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律师立刻表示对案件的定性存在异议,并拿出预先准备好的书面法律意见书,请书记员代为交给法官,以便法官在开庭前了解本案的争议焦点。不然以张振的情况,以及法院早已有类似判例,张振本人又认罪认罚了的,案件很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甚至速裁程序,当庭宣判。

在开庭时,律师对张振应该适用的罪名据理力争,提出张振系在主观上对收卡人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概括明知的前提下,实施了帮助上家完成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其行为虽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但并没有侵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立法设置两罪、意欲打击的犯罪对象的差异来看,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张振的行为定罪量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实施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的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智豪律师团队指出,如果收购、出售信用卡的行为因为“从一重罪”的原则而成立收买信用卡罪,那么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既然两高一部如此规定,就说明立法者认为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下游犯罪语境下,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的行为应该由帮信罪来规制。因此,帮信罪和收购信用卡罪是特殊法与一般法、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张振的行为同样应该构成帮信罪。

法院在听完律师对本案的辩护意见后,表示由于本案的罪名存在重大争议,因此合议庭需要休庭评议后才能作出判决。庭后,律师又收集了大量其他法院对类似张振这种情况以帮信罪定罪量刑的判例,并将其提交给法院作为参考。

最终,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团队提出的辩护意见,将起诉张振收买信用卡信息的罪名依法改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外,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法院也进行了调整,将刑期缩短至一年零四个月。

对任何案件,包括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都秉持努力到最后一刻的原则,这是智豪律师团队律师的坚持。正是抱着这份信念,才能让当事人的量刑被成功砍掉一半,最终没有辜负张振母亲这份虽相隔千里、未曾谋面,才更显可贵的信任。

五、在分享一个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成功辩护改罪名为帮信罪的案例后,再分享一个甘肃的相似案例

案情类型:帮助他人收购银行卡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曾某在国外打工期间加微信认识了“龙某”,后曾某回国后“龙某”联系其帮他收购银行卡用于境外赌博网站走账,将给曾某好处费,曾某同意后在网上发布收卡信息,贾某看到信息联系曾某,后贾某联系金某收购银行卡,金某收购4张银行卡给贾某,贾某按照曾某提供的地址将4张银行卡出售给“龙某”,后因其中一张无法使用被退回,另外3张使用后被冻结。曾某受“龙某”指派去处理银行卡被冻结一事时通过贾某认识刘某,后刘某联系曾某要向“龙某”出售信用卡,“龙某”同意后,刘某向金某收购6张信用卡。后续用有相似情况发生,曾某总共帮助“龙某”收买34套信用卡信息,刘某收买、非法提供31套信用卡信息,贾某收买、非法提供23套信用卡信息,等等。故而曾某、刘某、金某等共15人因此事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在本案中,收购信用卡的目的是境外走账,而不是为了信用卡本身的信息,收受卡的目的是为了卡本身,而不是卡的信息,涉案信用卡均系卡主自愿出售,并未侵害卡主信息专用权,而涉案信用卡关联的个人信息等资料并不是被用于从事其他活动。因此曾某15人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判决结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立所23年以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司法部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司法局、市律协授予的“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大奖殊荣;在“重庆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中,破纪录连续四届斩获“最佳辩护人团队”的业内大奖(2015年、2017年、2019年、2021年)。

版权声明:
作者:cc
链接:https://www.techfm.club/p/88164.html
来源:TechFM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THE END
分享
二维码
<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