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碳交易、CCER、CEA
因为工作的缘故,近期对中国碳排放市场做了一些简单调研,以后可能要长期关注,也算是入门。但本人一直对主旋律行业、电影等等相关的都不太感冒,也不知道大家怎么看,索性发上来,有机会的话能让大家看见,也给小弟指点迷津。
一、政策文件
近来,生态环境部密集发布了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相关文件,以规范碳市场的运行。回顾中国碳市场发展历程,从生态环境部主管碳排放权交易、发改委主管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逐步转换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管理。自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多项规定,健全碳排放权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体系。
碳排放权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政策发布进程:
2020.12.29 关于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做好发电行业配额预分配工作的通知
2020.12.31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1.03.28 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覆盖行业及代码》
2021.5.14 关于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
2021.10.23 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
附件:《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
2022.12.19 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的通知
2022.12.30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
2023.03.13 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及其他相关附件
2023.07.14 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
2023.10.14 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
附件:《覆盖行业及代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铝冶炼》、《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钢铁生产》、《20XX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
2023.10.19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3.10.24 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CCER-14-001-V01)》等4项方法学的通知、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
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并网光热发电》、《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并网海上风力发电》、《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红树林营造》、《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
2023.11.13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
2023.11.16 关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的公告
2023.11.20 关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的公告
二、碳市场运行机制
1.全国碳市场运行机制框架
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发布,推动形成了完整的全国碳市场运行机制框架。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规则,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国碳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价格信号,引导碳减排资源优化配置,从而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推动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引导资金流动。
2.碳排放权运营机构
当前,碳排放权中碳排放配额(CEA)、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已经形成完整的注册登记、交易体系,由相应部门负责运营。
根据“关于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规定,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生态环境部组织统一建立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系统、交易机构和交易系统。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受理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申请;交易机构负责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提供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根据“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规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承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等工作,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成立前,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组制定并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以下简称项目方法学)等技术规范,作为相关领域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实施与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
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根据“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等4项方法学的通知”,生态环境部首批发布了4项方法学,分别是: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附2《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所属行业领域》,未来项目方法学会在以下16个行业中产生。
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主体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规定,注册登记机构依申请为以下符合条件的主体开立注册登记账户:
(一)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项目业主);
(二)全国或者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
(三)从事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
(四)审定与核查机构;
(五)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规定,交易主体应当符合交易机构规定的条件,在交易机构开户并签署入场交易协议。交易主体进入交易机构进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当向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取得实名注册登记账户后,向交易机构申请取得实名交易账户。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定义,项目业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项目业主原则上是项目所有者,也可以是获得项目所有者授权并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此规定表示未来在获得甲方的授权后,我们可以作为项目业主申请核证自愿减排量并进行交易。因此在注册登记、交易系统中开户时,我们可以选择项目业主作为主体进入自愿减排市场,此类账户须线上缴纳开户费和年费,收费标准为开户费2000元、年费1000元。
五、项目设计与实施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项目按以下流程设计与实施。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二)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
(三)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
(四)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保守性原则;
(二)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
(三)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
(四)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
(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
六、核证自愿减排量市场
2017年3月,由于CCER 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国家暂缓受理 CCER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和交易机构等的备案申请。暂停后,共有254个项目完成减排量备案,共计备案减排量46,774,651tCO2e,共有861个项目完成项目备案,预计产生减排量107,462,769 tCO2e,共备案204个方法学。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根据“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规定,2017年3月14日前已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
备案项目中仅13个项目属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预计产生减排量1,871,567 tCO2e,其余项目均不符合新的方法学。
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统计,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纳入重点排放单位为发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2013-2019年任一年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2162家重点排放单位,年度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45亿吨。截至2021年12月31日,第一个履约周期共114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1.79亿吨,累计成交金额76.61亿元,成交均价42.85元/吨。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在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间开展配额现货交易,共有847家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配额缺口,缺口总量约为1.88亿吨,第一个履约周期累计适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约3273万吨用于配额清缴抵销。
综上,核证自愿减排量在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后存量约为1000多万吨,且无新增量。目前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已经结束,会消耗部分存量CCER,报告暂未出具。
根据“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规定,为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企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1)纳入本通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意味着强制碳市场将由发电行业扩大至石化等八大行业,随之而来的是碳排放量的增长,即使按照不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来抵消,未来核证自愿减排量需求都将有爆发式增长。
七、碳足迹管理
2023.11.1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其中要求:
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明确产品碳足迹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要求和溯源性要求等。
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在确保方法统一和数据准确可靠的基础上,行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关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为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公共服务。
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在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建立相关数据库的基础上,国家层面统一建立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通过明确标注产品碳足迹量化信息,引导企业节能降碳。
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1、充分发挥碳足迹管理作用,支持企业开展工艺流程改造、强化节能降碳管理,挖掘节能降碳潜力;2、实施将碳足迹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等大型消费品为重点,推进碳标识应用。
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与互认:加强国际碳足迹方法学研究,跟踪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碳足迹相关管理制度,认证规则及实施成效,结合我国实际将有关国际标准有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在保障措施中提到,鼓励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中使用5G、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发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作用,提升数据监测、采集、存储、核算、校验的可靠性与即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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