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期与试用期
有一位刚入职场的HR小伙伴问我,“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期限有哪些关联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小伙伴又问,“劳动合同期限正好是一年的话,试用期是一个月还是两个月呢?”
我笑了笑,知道了这位朋友的问题点在哪里了,于是说道,“《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中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小伙伴恍然大悟,说“那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中的“不满一年”,是不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中的“一年以上”是包括一年的。”
我笑着点了点头。
小伙伴接着说,“那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的话,是可以设定两个月的试用期的,对吧?”
我又点了点头。
朋友很开心,将刚刚学到的内容灵活运用,画了一张图标,以一个人的入职日期为2023年12月25日为例,分别设定了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和对应的试用期期限及转正日期。
小伙伴是个爱问问题的人,有问“那么,一个企业到期应该签订多长时间的劳动合同,设定多长时间的试用期呢?”
我故弄玄虚,想逗逗她,“这就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来定了。”
小伙伴,好奇的追问,“什么样的自身情况呢?”
我举了个例子,“比如说,同样是一家销售型的企业,有的老板想把1年设定为劳动合同期限,设定2个月的试用期,1年之后根据销售人员的业绩,确定要不要再与其签订更长期的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也有的老板把劳动合同期间设定为3年,设定6个月的试用期,在一个相对较长的试用期内考察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根据试用期内的销售业绩,确定员工是否给予转正。”
小伙伴,挠挠头,好像没想明白。
我补充道,“对于产品销售周期较长的企业,短期内不容看出销售人员业绩的,会倾向于设定1年的劳动合同,2个月的试用期;对于产品销售周期较短的,更倾向于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设定6个月的试用期。”
小伙伴还是不太明白。
我停顿了一下,接着说,“有的企业为了延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到来,会签订3~5年,较长期的劳动合同,也有的企业根本无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数次的年年续签。”
小伙伴更蒙了,“那岂不是没有规律了!”
我抛出更加高深的话,"规律还是有的,多看几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和试用期的期限,详细分析和比较,还是能找到规律的。”
小伙伴,“奥”了一声,继续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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