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84天《枢言 第十二》第10~11段
《管子》学习第84天《枢言 第十二》第10~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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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之名三:有治也者,有耻也者,有事也者。事之名二:正之,察之;五者而天下治矣。名正则治,名倚则乱,无名则死。故先王贵名。先王取天下,远者以礼,近者以体。体、礼者,所以取天下;远、近者,所以殊天下之际。日益之而患少者,惟忠;日损之而患多者,惟欲。多忠少欲,智也,为人臣者之广道也。为人臣者,非有功劳于国也,家富而国贫,为人臣者之大罪也;为人臣者,非有功劳于国也,爵尊而主卑,为人臣者之大罪也。无功劳于国而贵富者,其唯尚贤乎!
众人之用其心也,爱者憎之始也,德者怨之本也。其事亲也,妻子具则孝衰矣;其事君也,有好业、家室富足,则行衰矣;爵禄满,则忠衰矣。唯贤者不然。故先王不满也。人主操逆,人臣操顺。先王重荣辱,荣辱在为。天下无私爱也,无私憎也,为善者有福,为不善者有祸;祸福在为。故先王重为。明赏不费,明刑不暴。赏罚明,则德之至者也,故先王贵明。天道大而帝王者用,爱恶爱恶,天下可秘,爱恶重闭,必固。釜鼓满,则人概之;人满,则天概之。故先王不满也。先王之书,心之敬执也,而众人不知也。故有事,事也;毋事,亦事也。吾畏事,不欲为事;吾畏言,不欲为言。故行年六十而老吃也。
字词注释
[1]有治也者,有耻也者:治,正面的治理。此“治”与下一句“耻”相对。“耻”为反面的激励。耻,励耻,用激励之法使之有耻。即督促之意。
[2]而:能,能者善也。
[3]倚:偏斜,偏于一边。
[4]死:指万事俱废。
[5]体:亲近。
[6]殊:不同,区分。际:边际。
[7]患:忧虑,担心。
[8]损:减少。
[9]其唯:岂,难道。又,郭沫若云:“唯”读为“谁”。亦通。
[1]妻子:妻子与儿女。
[2]不满:不使其满盈。指先王用人,先不满足人的官位,以待以后的升迁。
[3]操逆:即逆向操作。即不要顺着臣子求爵禄的心思一味满足。
[4]操顺:君主逆向操作,臣子就顺从了。
[5]天下:指先王对待天下人们的态度。
[6]费:浪费。即过当的赏赐。
[7]暴:猝,突然。
[8]爱恶爱恶:郭沫若云:当为“爱爱恶恶”,言帝王者,能本天道无私,好人之所好,恶人之所恶,则天下可长保而勿失也。
[9]天下可秘:言帝王应把天下所有的好恶情感都隐而不露。秘,藏,藏在心里。
[10]爱恶重闭,必固:言能隐蔽情感,地位就必定稳固。固,稳固。
[11]釜鼓:古代量器。釜,春秋战国时期流行于齐国,春秋时以六斗四升为釜,后田氏以十斗为釜。鼓,相当于一斛。
[12]概:古代量米麦时刮平釜、鼓、斗、斛的器具。此处用作动词,刮平,削平。
[13]敬执:恒常地保持虔敬之心。
[14]事:指事故、重大变化。
[15]毋:没有。
[16]老吃:年老口讷。吃,《说文》:“言蹇难。”不善言辞的意思。
译文参考
关乎人的名分有三方面:有正面的治理,有反向的励耻督促,还有事功上的督察。事功的名分又分为两种:有事前加以指导纠正的,有事后加以考察辨明的。这五方面都能完善,天下就得到治理而安定了。名分正当,则国家得治而安定;名分偏斜不正,则国家就得不到治理而混乱;若没有名分、万事俱废就是死局了。所以,先王很注重名分。先王取得天下,对于远方的国家采用礼遇的手段;对于近邻的国家则用亲善的办法。所谓亲善和礼遇,都是用来谋取天下的手段方式;所谓远方和邻近,是就区分不同国家的边界而言的。每天都在加多增长,而仍然担心缺少的,是忠心;每天都想让它减少,而唯恐太多的,是欲望。增加忠心,减少私欲,是明智的表现,也是作为臣子通向宽敞广阔的道路。作为臣子,对于国家没有贡献,却使得自家富有而造成国家贫弱的局面,就是臣子莫大的罪孽;作为臣子,对于国家没有功劳,却使得自己的爵位尊贵而造成人君国主的地位卑微的局面,也是臣子莫大的罪孽。对国家没有功劳,而臣子却能爵尊家富,难道这是崇尚贤才应有的情况吗?
一般人的心思,爱到尽头就是憎恨,恩德用尽则怨恨发生。他们侍奉父母双亲,等有了妻室儿女,孝心顺从就会衰减;侍奉人主国君,等有了美满的产业,家室趋于富足,行为就会减色;官爵俸禄达到满足丰盈,忠心就会衰减了。只有贤明的人不会这样。所以,先王不让人臣的爵秩俸禄一下子达到满盈。君主坚持不用爵尊禄厚的政策,臣子反而坚持忠心耿耿的态度。先王重视荣辱,荣辱取决于人们的行动。先王对待天下人的态度既没有偏私之爱,也没有私心之恨;行动上做善事之人得福,行为作恶之人有祸;是祸是福都在各自的行为。所以,先王看重的是行为。彰明奖赏而不过度,明定刑律而不突兀。赏罚彰明是德政的最高体现,所以,先王重视彰明赏罚。天道宏伟广大无爱恶情绪,成就帝王事业的人应当善用爱恶的情感,应有把所有爱恶之情深藏不露的本领,能严密地深藏不露,政治就稳固。釜、鼓之类的量器装得太满了,人们就要用概来刮平;人欲太满了,上天就要来刮平。所以,先王行事举止不使之过于盈满。先王留下的典籍,内心应总是保持着敬爱的,然而一般的人并不知道敬重它们。所以,有事发生的时候,要去拜读它们;没有事发生的时候,我也要去拜读它们。我怯于发起什么事,也不敢去有心做成什么事;我害怕发言有失, 也不敢立下什么言论。这就是我已经行年六十、年老口吃的原故。
核心内容解读
本篇文章中体现出明确的名家思想。前文中多有“正名”的表述,例如“何为四维?一曰禮,二曰義,三曰廉,四曰恥”,对于“四维”的“名”和“实”界定得清楚。但是,未曾对“名”的问题做专门讨论。
本文中明确提出“凡人之名三:有治也者,有耻也者,有事也者。事之名二:正之,察之;五者而天下治矣。名正则治,名倚则乱,无名则死。故先王贵名。”强调了“正名”的社会政治意义。就是说:名分正则天下治,名分不正则天下乱,没有名分则死灭。这个名分与政治权力相对应,与孔子讲的“名不正则言不顺”意义一样。
《枢言》主要受到儒、道两家的影响。文中将“忠”“欲”二者对置,认为人臣之道应该“多忠少欲”;否则,流于人心之私欲,就会“孝衰”“行衰”“忠衰”矣。因此,在修身上,“少欲”乃是“多忠”的前提。这里,继承了传统“忠”的观念,作为君德而言,乃衷心、真实之义;作为臣德而言,它涉及政治关系和伦理关系两个层面,都是指臣下对君上的忠诚、忠贞之义,但是,要求臣下在少欲的同时“为忠日益”,这主要是从修身角度提出来的,“忠”“孝”两者并没有呈现出强烈的冲突状态,可能属于道家性质的“忠”观念。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法与名教
社会的存续通常需要某种为众人所广泛接受的秩序,如古代的“贵贱不愆”、现代的“生而平等”等,以这样一套用以规制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的规定体系教化世人就是所谓的“名教”。
在一个社会中,“名”代表着“正义”,建立一套被普遍接受的正当价值体系,以此设定名位、区别名分、倡导名节,就是正名立义、以名为教。名教通常与善恶、正邪、利害、好坏等道德评判联系在一起,它比一般的“命名”具有更强的社会性和政治性。因此,名教在社会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也因此,“名教”通常与法律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例如,尹文子说,“大要在乎先正名分,使不相侵杂”。申不害说,“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其名正,则天下治……其名倚,而天下乱”。管子说,“名正则治,名倚则乱,无名则死。故先王贵名”。凡此讲的都是“名”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乃至首要地位。这种重要性正如后来的人所概括的,“名者,所以别同异,明是非,道义之门,政化之准绳也”。“名者,所以正百物,叙尊卑,列贵贱,各控名而责实,无相僭滥者也。”
此外,邓析子主张,“循名责实,察法立威”;尹文子主张,“名以正之,法以齐之”,认为“政者,名法是也。以名法治国,万物所不能乱”。管子主张“循名而督实,按实而定名”,认为“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韩非子也主张“循名而责实”、“循名实而定是非”,认为“禁之以名则治……维之以刑则从”。凡此涉及的都是“刑”与“名”、法律与名教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紧要关联。
就名教而言,“刑”与“名”表现出两种亲密关系。一是在客观事物的基础上建立“名”,所谓“按实而定名”,以此形成需要法律予以维护的价值体系和保护目标。在这一方面,“名”可谓“刑”的政治和文化前提。二是在“正名”的前提下,通过法律“循名责实”。在这一方面,“刑”是据以保护“名”的重要乃至必要形式。把“名”与“刑”,或者,“名”与“法”结合起来治理国家,就是“以名法治国”,这可谓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社会治理模式。从历史上看,“名”和“法”构成了文明社会,特别是政治国家形成以来的文明社会所普遍包含的两个基本要素。
在中国古代,“禮”是最重要的“名”,礼教是最重要的名教,“亲亲”、“尊尊”是礼教最重要的内容。从文字上看,“禮”最初指祭祀仪式,正如《说文解字》所说,“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后来则逐渐扩展为范围广泛的礼仪法度。《礼记·乐记》上说,“禮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礼记·曲礼》上说,“夫禮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上说,“夫禮,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荀子·礼论》上说,“禮者,人道之极也”,可见,禮在古代是很重要的“名”。
同时,如同“名”与“法”之间有密切联系一样,禮与法也有着重要联系。一方面,和法律一样,禮具有约束的意旨和功能,一如《礼记·坊记》上所说,“禮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另一方面,如同名与法相通一样,禮与法也是相通的。有学者认为:同一规范,在利用社会制裁时为礼,附有法律制裁后便成为法律。成为法律以后,既无害于礼所期望的目的,也不妨害礼的存在。同一规范,不妨既存于礼,又存于法,礼法分治,同时并存。
《管子·枢言》上说,“法出于禮”;《礼记·曲礼》上说,“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汉书·陈宠传》中提到,“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则入刑”,可见,“禮”和
“刑”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两个结构性要素,二者分别从积极和消极方面去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
就法与名、法与礼、法与刑、法与正义平直的紧密联系而言,在中国文化语境中,“法”可谓名与刑的综合物,兼具以规范正人、以刑罚去恶双重意蕴,具有正义、惩罚双重语义。
透过“刑”和“禮”来洞察中国法的文化缘起和社会根源,可以明显看到法律的社会性和政治性。《左传·成公十三年》上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这可以视为关于古代政治和法律实践及其起源的一个纲领性的论断,它道出了国家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两件事,也隐含了处理这两件事的不同方式。
“刑”起初所具有的模型和杀戮两层意义正体现在内讲礼祀、外见兵戎两个方面。一方面,对部落内部成员以礼相待,以维护部落内部的和睦和秩序;另一方面,对敌对的外部部落成员则以刀兵实施刑杀,所以,古代有这样的话:“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
对内以礼相待,对外以兵相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普遍方式。也有外兵内刑的治理模式。《国语·鲁语上》上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可见,刑不仅使用于战场,也使用于“市朝”,适用于“民”。
在中国古人那里,外兵内刑历来被视为致乱取祸之由,一直是需要消灭和警惕的危险倾向。与刑法比起来,道德才是正大光明、需要张扬的,“明刑”正在于“弼教”。从历史上看,在部落战争大体平定之后,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对内以刑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被保留了下来,但刑法的使用在“德主刑辅”、“德本刑末”、“先德后刑”、“刑为仁佐”的指导思想下受到了诸多限制,在适用对象和范围上也出现过“不上大夫”的情形。这种“德”对于“刑”的主导和影响构成了传统中国法的重要特征。可以说,传统德性文化对于现实世俗社会的支配和影响,成就了中国法的德与刑、理与法、法与名教合而为一的品性。
参考资料
《洪范大义与忠恕之道》,丁四新,商务印书馆,2022年10月
《法理讲义:关于法律的道理与学问》,夏勇 主编;胡水君 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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