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存款2000万,却被挪用!
山东菏泽,宋某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在银行存2000万一周。谁知,一周后去银行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银行负责人李某挪用。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赔偿,法院这样赔偿。(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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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银行负责人李某找到宋某,请求宋某办理存款,承诺如能存款2000万元,就可以得到利息400万,一周后可随时支取。
但是宋某告诉李某,他只有1200万。李某答应他可以借给宋某800万。随后,宋某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就在银行开户存入1200万,并收到李某转来的800万。李某给宋某出具了2000万的存单,并加盖银行公章。
一周后,宋某到银行取款,但是李某以电脑程序出现问题等理由拖延兑付。后经宋某多次催办,李某给宋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
内容为:李某承诺三个月后,宋某到银行取款,如不能按时取款,自存款之日起,每天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因此发生的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判,该书面承诺加盖了银行公章。
谁知,一个月后,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随后,宋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按照存单兑付2000万元存款及利息,理由为:
第一、他将存款存入银行,就和银行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存款安全;
第二、李某给其出具的承诺书加盖有银行公章,且李某系银行负责人,银行对此应当负有赔偿责任。
不过,银行对此答辩:
第一、根据银行流水显示,宋某将2000万存入银行后,很快就被转入第三人账户,银行和宋某之间没有真实的存款关系;
第二、经过鉴定,宋某持有的存单系李某变造,现在李某已经被判刑,其赔偿责任应由李某负责;
第三、承诺书中的公章是李某私刻的,其属于李某的个人行为,对银行没有约束力。
第四、宋某明知短期存款不可能获得如此高息,却为了获利,轻信李某的承诺,本身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宋某在银行存入2000万,李某向宋某出具2000万存单,宋某并不知道该存单系李某伪造,因此双方形成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宋某的存款安全;
第二、虽然存单后经鉴定系李某变造而来,但宋某在接收存单时并不知晓,且无法辨认存单系由李某变造而来。
李某作为银行负责人,负责该营业网点的全面工作,宋某在银行正常的营业时间按照李某的指示将款项存入该行后,其有理由认为李某为其出具存单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而非其个人行为。
第三、同样,对于李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虽然银行认为承诺书上的公章系李某私刻,但是鉴于李某作为银行负责人的特殊性,其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就是银行的行为,因此承诺书上的公章的真伪,并不影响其代表银行出具承诺的效力。
第四、宋某受高息诱惑,客观上扰乱了金融秩序,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相关规定,其违规收取的437.2万元高息不受法律保护,应从存款本金中扣除。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宋某和银行之间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银行支付宋某1562.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宋某与银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
宋某在银行开户,并先后存入1200万元和800万元,李某给宋某出具了2000万元银行存单,该存单虽然事后经过鉴定是假的,但由于李某身为银行负责人,在向宋某出具的存单上加盖有银行的业务专用章。
随后,李某还向宋某出具了承诺书,该承诺书上同时加盖了银行公章,因而宋某有理由相信李某向其出具的存单为真实的。
另外,宋某作为一自然人,其无能力识别存单是否变造及承诺书上公章是否真实。故李某向宋某出具存单的行为应系其职务行为,可以认定宋某与银行存在存款关系。
第二、关于宋某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过错责任。
从现有证据来看,宋某将2000万元款项存入银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是为了与银行建立正常合法的存款关系,而是为了收取由李某支付的非法高息,即便李某当时系银行负责人,宋某也应清楚其承诺的高息并非银行支付的银行法定利息。故宋某对本案款项的损失亦有一定过错。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宋某承担10%的责任,银行承担90%的赔偿责任,支付宋某1406.52万元及利息,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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