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2007年7月徐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日资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
2008年3月,公司即提供给徐某一个去日本深造的机会,为期半年,出发前,公司要求徐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徐某培训结束后应在公司服务3年。培训结束后,徐某便回到该日资公司工作。
2009年6月,徐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经过讨论,认为徐某工作能力不强,且不图上进,所以想终止劳动合同,于是公司将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了徐某,并提出由于徐某尚有服务期未履行,所以公司要求徐某返还剩余服务期的相关费用。
徐某当即表示不同意,认为劳动合同虽然到期,但服务期尚未结束,所以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服务期结束,因此,公司无权终止其劳动合同,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届满的,劳动者无权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放弃剩余服务期的履行要求呢?
实践中,争议较大。
一种意见认为,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作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这种变更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因此,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届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都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的约定。
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
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履行要求。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因为服务期的规定主要是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设的,可以说,服务期是赋予企业的一项权利,因此,应当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放弃。
本案中,公司可以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但这种情况下结束服务期,企业不得向劳动者追索剩余服务期未履行的违约金或赔偿责任。
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法律允许双方就劳动合同期在服务期内的顺延问题进行约定,因此,我们建议,企业最好在《培训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届满的,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HR应对】
01企业在约定服务期时,应当明确约定服务期的长短和起算时间,但是,应尽量避免服务期限过长,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02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原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必须经过与劳动者的协商一致,否则,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内容来源参考书目:HR全程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工作指南 周丽霞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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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che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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