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散记(四)

昨天,有一名热心读者,看了前几篇我的学习笔记,建议我在解释新增条文的时候,顺便再详细说说相关条文的基础法律知识,普法的效果会更好。

其实,之前也我这么做了,不过没有特意强调而已。

既然这样,我就从这期开始,从头梳理一下与解释相关的《民法典》条文和一些基础法律知识,与大家共同学习。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第466条第1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文义解释优先性原则),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鼓励交易原则的有效解释规则); 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无偿合同较轻解释规则, 即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如《民法典》第658条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本条是关于合同条款解释规则的补充细化规定。

《民法典》第 142 条确立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的基本规则, 即“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本条第1款在《民法典》既有规定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 结合相关条款、合同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阐明了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合同解释规则。

第2款引入误载无害真意规则, 规定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 则应当按照该共同理解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第3款前半句规定了合法解释规则, 即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 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 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 后半句规定了有利于债务人解释规则, 即对无偿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另外,合同根据是否存在对价,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最典型的有偿合同就是买卖合同。

无偿合同, 是指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包括3种,分别是赠与合同、担保合同和借用合同。

可有偿可无偿的合同包括3种,分别是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版权声明:
作者:cc
链接:https://www.techfm.club/p/99454.html
来源:TechFM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THE END
分享
二维码
< <上一篇
下一篇>>